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进一步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龙湾区进一步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发展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不再享受退税优惠。为积极发挥我区再生资源丰富、产业链较完整的优势,帮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克服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进一步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区经贸、环保、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
二、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对象为财政隶属关系为我区的利废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不论销售对象为区内、区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上缴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外,区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税款所属时间为2011年及以后年度,入库的税收均视为增量收入。各企业可根据税款入库情况按季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扶持资金补助兑现工作。以上税款不再计入街道财政体制分成。
三、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规费的减免工作。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用足用活有关政策,加快技术改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更多贡献。
五、本实施意见中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财政、工商、国税、地税隶属关系必须均隶属于我区。
六、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龙湾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企 业名 称 | (公章)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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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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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缴款书编号 | 税款所属时间 | 税 种 | 国库收款日期 | 入库税额 | 申请扶持金额 | 财政核定金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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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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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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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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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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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维护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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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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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审核 意见 | 分管局长意见 |
| 局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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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 再生资源△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