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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1〕32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24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15元/人·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城镇居民低保标准(524元/人·月);同时,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浙民福〔2011〕41号)精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600元/人·月。以上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执行。

  区各有关单位务必抓紧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到户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情况于2011年7月25日前报区民政局社救科(区行政管理中心大楼421室,联系电话:86968512)。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资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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