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教师〔2011〕51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为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教师〔2010〕175号,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教师〔2011〕6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温州市龙湾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细则》根据省教育厅《若干规定》和市教育局《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突出强调教师培训要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和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以培训项目制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是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重大改革。各校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在2011年6月底前制定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2011年7月份全面启动教师培训工作。
二、各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加强对《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宣传、解读和指导工作,切实提高正确领会并执行省、市、区文件精神的能力和水平。
三、各校要统筹规划,分解年度任务,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所有中小学教师按时、有序地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2011年参加90学时集中培训的教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0%。
四、区教育局将把各校实施《实施细则》的情况列入对校长办学目标管理和年度目标考核的指标。各校须于2011年6月份将本校贯彻《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报送区教育局政工科。各校在贯彻《实施细则》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温州市龙湾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对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进行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教育科研水平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温州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龙湾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应尽的责任。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教师培训机构实行资格认定制。由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和区教育局分别认定的教师培训机构获得在相应范围内从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资质。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职责。龙湾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区教育局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组织全区中小学校教师培训,制订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和相关配套政策,整合培训资源,落实培训经费,建立培训质量监控与考核机制。作为区教育局派出机构的教育学区,负责本辖内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组织、管理与指导工作。
第六条 培训机构职责。龙湾区教师发展中心是龙湾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主要培训机构,负责本区义务教育(学前)教师培训工作。应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充分发挥服务与支撑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浙江省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要求,针对本区教师专业发展需要,编制专业发展培训项目。项目应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和师资安排、内容和方法、时间和地点、经费预算等。项目须根据服务培训对象涵盖范围,报所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根据教师选择培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该项目具体的培训时间并开展培训。如果选择该项目的教师人数没有达到办班规模,培训项目暂停,达到或超过办班规模的,将视具体情况按时或分期组织培训。
3.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制度,认真实施培训、考核、评优及学时认定等工作。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培训满意度调查和培训信息反馈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力做好培训期间的后勤服务与保障工作。
4.项目培训结束后,不定期对参训教师进行回访与跟踪了解,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效果作出评价。
第七条 中小学校职责。中小学校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重要场所,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培训,严格执行教师培训相关制度,为教师学习进修提供支持和帮助。具体职责包括:
1.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成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领导小组,健全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专门科室,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机制,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教学安排需要,以及培训经费情况、教师培训申请,统筹安排不同学科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各类培训。原则上学校每年安排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一次性不少于90学时集中培训。
2.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教师外出培训与校本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并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3.学校应为参训教师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课务等工作。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第三章 培训安排与实施
第八条 培训对象与学时安排。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周期。五年周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区中小学教师学科专业素养岗位提升培训作为教师专业培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训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但教师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低于48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性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凡年龄男在57周岁及以下、女在52周岁及以下中小学在编在职教师,周期内每年应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的区学科专业素养岗位提升培训,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选择区外90学时的集中培训原则上安排在暑假。年龄超出上述规定的教师,每年应参加24学时的校本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的其他短期培训。
2.市区两级骨干教师须完成年度24学时的校本培训和不少于24学时的区学科专业素养岗位提升培训;周期内应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120学时,原则上优先选择省市级相应层次的名师、三坛、骨干培训。
3.凡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专题培训。
4.学校行政人员除参加校本培训外,周期内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管理类培训,其中校长参加不少于120学时学校管理类集中培训。
5.新教师试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专业发展培训学时数。
6.新任校长试用期内需要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学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九条 培训实施。实施龙湾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依据各级培训机构的职责与不同培训对象参加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培训的要求,在遵循教师自主选择的前提下,实行“分层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整体有序推进,全方位保证培训质量。市教师教育院负责市级骨干培训、高中(职高)教师全员培训和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义务教育(学前)教师全员培训,学校负责校本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1.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以校为本的每年24学时、五年120学时的校本培训。各校要根据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倡导合作式、连片式、交流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提高校本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2.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不同对象的各类岗位培训。要有效整合区内外科研训优质资源,开展以项目制、菜单式为主的每年24学时五年120学时的区中小学教师学科专业素养岗位提升培训、180学时新教师试用期岗位培训、30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岗位培训,全面提升师资队伍的岗位专业素质。
同时组织开展以提高教师学科教学技能为主要内容、培养学科骨干教师为主要目标的90学时集中培训。在教师自主选择的前提下,原则上将区课改之星、教学新苗的教师和获区级及以上优质课或课题或论文或案例或命题或教学设计三等奖以上的教师,以及校级优秀教师,优先作为区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分学科组建骨干教师培训班,分批进行90学时集中理论培训与实践学习培训(原则上安排在各地名校培训),并建立培训考核结果与骨干认定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按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学员总人数的10%)评定区级学科骨干教师,以助推我区“名师工程”建设。
此外,适时组织以提升名优特教师教学艺术、教育干部管理水平、校长办学水平、班主任工作水平、教师教育科研水平以及符合教师教育教学需要为主要内容的各类长短期专题培训或高端培训,以满足教育系统不同层次对象的培训要求。
第四章 培训选择与管理
第十条 教师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在教师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1.浙江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分别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公布全省各教师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方案。教师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选择适合本人专业发展的培训项目,并向学校递交参训申请。学校结合本校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统筹安排,进行审批。
2.学校审批通过的教师,在浙江省教师培训网络管理平台进行正式报名与确认手续,等待培训通知。凡校级领导外出培训,均须报区教育局政工科审批。
3.学校在学期开学二周内将本学期已报名参加培训的教师和校级领导名单报区教师发展中心。
第十一条 集中培训管理。教师参加由省教育厅认可的各类集中培训,培训期间由组织培训的机构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教师接到培训机构的培训通知后,办好请假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培训通知书及其它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报到、交费手续,取得培训机构的学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天未报到者,取消参训资格。
2.培训期间,教师应自觉遵守培训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协助组班教师管理,加强自我教育,遵守培训纪律。教师应按照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并接受培训考核。
3.教师集中培训期间原则上不能请假,确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事假须出具单位证明,因病假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报组班教师批准。旷、缺课时间超过学习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未按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的,不能结业,培训等费用不予以报销。严重违纪者,取消培训资格。
4.教师在培训期间所受的奖惩,记入培训档案,通报其所在学校和区教育局。
5.培训结束后,教师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学时数,在培训学时报销经费标准内到所在学校报销培训经费。
6.培训结束后,教师应在本校或本区域内发挥骨干引领作用,开展培训汇报和优秀课展示等活动。同时还应接受培训机构组织的回访与跟踪活动。
第十二条 校本培训管理。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应根据《龙湾区教育局关于推进中小学校本研训工作的意见》(温龙教师〔2011〕25号)和《龙湾区中小学校本研训管理细则(试行)》(温龙师〔2011〕73号)文件精神,由学校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并由区教师发展中心指导、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1.计划制订。学校根据区教师发展中心部署,制订年度、学期校本培训计划,计划主要包括培训对象、培训项目(内容)、培训方式方法及时间安排、培训师资(主讲教师)、培训管理措施、培训效果考核办法、培训经费安排等,开学两周内报区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2.项目实施。学校确定项目参与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有效组织项目活动,做好过程管理。
3.学时登记。培训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校本培训职能部门根据审批表和考勤表登记学时。
4.档案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校本培训资料档案制度,及时将校本培训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材料归档,确保校本培训档案材料齐全、完整和准确。
5.考核评估。校本培训考核评估由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每年一次,程序是:自评——评估——公示——确认——奖惩。
第十三条 学时认定与管理。教师参加培训,以实际完成培训学时数予以认定,并实行网上管理。
1.教师参加省教育厅认定的区外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学校于每年的6月统一汇总并附学时存档卡原件报区教师发展中心审核,经审核后由学校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2.教师参加区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的各类培训,由区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并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3.教师参加由区教师发展中心备案的校本培训学时,由学校负责认定,学校于每年6月将本校教师所取的学时汇总并附上相关材料报区教师展中心,经评估审核后由学校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未将年度校本培训计划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或评估不合格的学校,不予以学时认定。
4.教师自主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培训,每门课程成绩合格后记6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由学校汇总报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后录入网上学时管理系统。
第五章 培训保障与考核
第十四条 经费保障。教师培训经费,按办学体制和责任,由区政府为主负责筹集。建立旨在增加教师培训选择性,调动教师培训积极性,与教师培训学时、培训质量相挂钩的培训经费保障机制。
1.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47号)、《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委〔2010〕96号)的要求,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区教育局将合理使用区财政安排的教师培训专项资金,预留30%比例经费用于本区指定的培训项目,由区教师发展中心统筹使用;其余70%比例经费以学校为单位,按人均标准拨付到各中小学,由中小学按规定使用。各中小学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校本培训和“培训专项资金”未能结算的区内外集中培训活动经费支出。
2.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按上年度教职工工资总额3%比例提取年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经费。
3.省市每年的奖励和补助资金,由区教师发展中心统筹使用。
4.教师在本区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原则上培训费用应由区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5.培训费用报销标准。校本培训由各学校组织,所需经费在不超过5元/学时·人的标准内按实列支。区学科专业素养岗位提升培训由区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所需经费在不超过8元/学时·人的标准内按实列支。区内集中培训由区教师发展中心组织,所需经费在不超过12元/学时·人的标准内按实列支,差旅费等按区财政规定的统一标准支付。区外集中培训由学校根据经费来源和培训需要自行确定报销金额,原则上要求培训费用(含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不超过240元/天·人的标准(2011年暂定),区级及以上的骨干教师和校长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标准,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区财政规定的统一标准列支,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6.完善教师培训经费结报手续。教师每次参加培训所产生的经费,一般由教师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结束后,凭培训相关证明材料(如:培训通知、培训结业证书等)和培训时实际发生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费、差旅费等)的正式发票到所在学校结报,按规定在学校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基地师资保障。根据未来五年的教师培训,进一步加大培训基地与培训师资建设,以确保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顺利推进。
1.加强教师发展中心基础能力建设。积极推进省市级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的创建工作,优化资源整合,形成上联高校、下联中小学的区域性教师学习与资源中心,达到省级示范性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标准,为接纳其他地区的教师培训创造优良条件。
2.加强培训基地学校建设。从2011年起开展全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基地学校创建工作,通过5年的努力,建成15所学科特色鲜明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基地学校,为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提供强有力的服务支持。基地学校的硬软件建设由区教育局投入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3.加强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培训队伍。建立教师培训项目专家库,实行学科培训项目首席专家制度。聘请全国、省、市名师、学者、专家组成外地讲师团,承担区级层面培训指导讲座和教师外出集中培训的导师;组建本区特级教师、三名、三坛和学科研训员为主干的区级学科培训讲师团,负责区级与校级层面的培训讲座和实训指导。完善培训师资考核评价制度,形成培训师资队伍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教师培训工作分级考核、奖惩机制。
1.区教育局及学校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按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有关规定工作的单位及责任人,要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2.区教育局将学校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考核评价指标。学校每年未能组织20%教师参加90学时集中培训,校本培训不符合评估要求,学校公用经费10%未能足额用于教师培训,未完成规定学时培训的教师人数超过10%。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取消学校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校长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
3.学校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教师未能完成每年48学时(含24学时校本培训)培训,周期内未完成教师专业发展培训360学时,集中培训无故不参加或成绩不合格。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教师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评优和职务晋级;对情节严重的,可降聘、待聘。
4.从2012年起,凡本区教师申报各级骨干教师评选或高一级专业职务评聘时,应提供该学年度不少于48学时的培训记录;从2015年起还应提供上一周期完成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发展培训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民办学校教师和校长培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地方以本细则为准。
主题词:教师教育 中小学 教师 培训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