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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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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浙地税发〔2012〕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

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财税配套政策》(浙财预[2011]41号),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如下:

一、支持浙商总部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和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集团总部出具的本集团公司情况说明材料

(三)企业集团总部的工商登记复印件

二、支持浙商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即可凭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按规定加计扣除。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三)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5、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6、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技术转让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权证书、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纳税人拥有技术成果的说明等;

3、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确认后,可自行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1、备案登记表;

2、经认定的技术合同;

3、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鉴证的,可将中介机构出具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鉴证材料一并报备。

三、支持浙商人才引进的税收优惠政策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一)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二)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三)其他相关详细资料。

四、支持浙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将下列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一)备案登记表;

(二)有关部门批准项目文件复印件;

(三)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四)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资料。

五、支持浙商发展物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符合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617号)中物流企业的定义、最近一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四个条件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省地税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在一至三年内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1、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费当年有效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六、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浙商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包括省外引进的和省内企业在集聚区内的新办企业),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自新认定之年起,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

对符合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区内企业,凭下列申报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相关权限部门对集约化指标、环保指标、节能指标、安全指标等考核指标的认定证明;

(三)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的,须报送上一年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凭证。

七、支持浙商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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