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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5


龙湾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信用龙湾”建设的工作部署,引导本地企业提升企业管理层次和整体竞争力,现根据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认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指依据本办法认定,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各行业协会、龙湾区民营企业协会要在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共同做好企业信用建设的宣传、培育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龙湾区政府企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龙湾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申报认定龙湾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证照齐全,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近三年工商企业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均为A级以上,且上一年度信用等级AA级以上(对于电子商务行业或政府政策扶持的新兴产业企业可放宽至A级);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信用管理水平较高,近三年内无失信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重视,党组织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组织建设完善,企业教育规范,员工整体素质良好,学习型企业基本形成,活力和谐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得到提升;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业绩在全区乃至全国同行业中排名居前,社会认知度较高;

  (六)热心公益事业,社会责任心较强;

  (七)主要负责人遵纪守法,道德行为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符合信用建设相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报认定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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