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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温龙科发〔2012〕3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专利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附:温州市龙湾区专利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区科技金融工作,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自主专利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切实解决企业在专利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温州市龙湾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在龙湾区本级科技经费中予以安排,每年额度为110万元(其中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评估费20万)。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龙湾区科技局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龙湾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贴息资金专项用于补助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和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的评估费用。
第七条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