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区工商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培育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3日
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培育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区工商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与省、市振兴实体经济会议精神,积极营造优质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大力培育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着力推进龙湾民营经济转型发展,推进“三生融合·幸福龙湾”建设,现结合我区实际,就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培育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资本资源利用,帮助解决融资难题
(一)开启内资企业“零首付”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
(二)放宽组建集团的条件,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现代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三)积极引导企业利用专有技术、股权、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新型出资方式。支持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作为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医药、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依法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允许以股权、可转换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岸线使用权、国有投资权益、债权以及主管机关批准转让的采矿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四)支持利用股权出质获得融资贷款。允许将股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也可以把股权出质给典当公司、担保公司、创投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在当地政府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登记的企业将股权出质给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五)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公司,超过法定出资期限,但未满1年的,现实收资本已到位的,免于处罚,由股东出具情况说明直接办理变更登记。对无法以约定出资数额出资的,允许企业减资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满1年的,未经处罚的,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围绕住所资源挖掘,破解发展场地瓶颈
(六)允许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企业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七)允许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已具备商业发展功能区域的,土地用途为工业、交通、仓储等用地,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三产”经营活动的,除用于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医院、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等)外,可依申请人的申请,用于企业住所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租赁双方关于该建筑物拆迁不按商用房标准补偿的书面承诺。
(八)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制度,破解无照疏导登记中的场所瓶颈。对在各类专业市场、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由街道、功能区管委会向工商部门出具其住所经营场所统一规划经营的函进行备案。对在高校创业园从事服务业、商贸业的在校大学生,可由各高校统一出具创业园场所备案的函。在以上场所入驻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工商登记时,只须提供经过登记备案的租赁手续,登记机关不再要求其提供房产权属证明。
(九)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但用地性质不发生变化。
(十)允许企业住所权属证明多元化。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开发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功能区管委会出具的明确权属所有并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即可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十一)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住宅作为经营场所。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及《温州市住宅临时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暂行规定》(温政发〔2008〕4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允许将城镇住宅登记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但用地性质不发生变化。
(十二)对申请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和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不开展实体经营(含仓储)的,允许其利用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直接作为经营场所进行工商登记。
三、围绕帮扶资源深化,提速服务发展效能
(十三)鼓励科技人员、退役军人、留学回国人员、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自主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优先咨询,优先受理,优先登记,同时免交涉及工商登记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推行行政指导,实施柔性管理。采用信息公开、条件公示、到期提醒、退出指导等方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准入前的引导、准入中的辅导、准入后的预警,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指导,更好地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专家型服务。采取有效形式指导帮助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运用好商标战略,不断激发企业活力。注重对全区已注册商标的研究管理。
(十五)建立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采取普遍发展、分类指导、重点扶持的办法,建立骨干民营企业联系点,实行定期联系制度,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意见,制定定向扶持帮助方案,依法为民营企业排忧解难,促进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坚持不懈发挥个民协会在企业自律、就业安排、技能培训等方面作用,完善各项服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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