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根据《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温州市龙湾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暂行办法》《龙湾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本通知所称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二)下列文件不属于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1.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等规划或纲要的文件;
2.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预案;
3.转发上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且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除外);
4.涉及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的文件;
5.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6.为明确行政机关内部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工作制度类文件;
7.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8.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
9.其他不属于《温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温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区政府每年年初发布申报立项的通知,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上报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经审核后予以立项。未经立项的,一律不予审核,不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属紧急事项的,可经分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按照立项计划的通知予以补充立项。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起草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和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在网站公开征求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起草单位对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合法性审查)
起草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完成起草,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先报送区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一并提交区人大法工委审查。未经区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审议。
报送材料包括:
1.报送审核的函;
2.行政规范性草案及起草说明;
3.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对草案内容的法律审核意见;
4.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5.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
6.参照其他城市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等。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起草说明,主要包括:
1.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2.法律政策依据;
3.起草过程;
4.主要内容的说明;
5.有关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七)起草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区法制办应当要求起草单位及时补正。符合要求的,区法制办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向起草单位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区法制办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2.制定机关是否适格,是否有法定职权依据;
3.是否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违法规定行政收费、减免税等事项;
4.是否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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