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2012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实 施 办 法
一、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在区政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设立中小学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招生工作;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校招生工作,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5年9月1日(含9月1日)之后200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2005年9月1日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入学的证明;初中招生对象为2012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龙湾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
(二)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龙湾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
(三)父母系龙湾区合法出国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其子女户籍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四)非龙湾区户籍,其父母持有龙湾区房屋产权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在龙湾工作的新居民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户籍所在地政府开具学生无监护条件且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龙湾区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一年以上的;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一年以上(具体见附件要求);
(4)在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六)除上述五类对象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龙湾区安排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
龙湾区户籍的存在中、重度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联系电话:0577-57761128、57782292)报名就读的,实行免学费教育;未经区教育局批准,到其它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费自理。龙湾区户籍的存在轻微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施教区施教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三、照顾对象
下列对象可享受照顾安排:
(一)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见义勇为者子女;
(二)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专业人才子女;
(三)区委、区政府委派的援藏援疆援川援青及援外的干部子女;
(四)对龙湾区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1. 区级及以上“三坛”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 近三年获得区级及以上师德楷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等荣誉者;
3.当年区级及以上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五)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四、报名办法
(一)2012年6月30日之前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小学报名)、2012年小学毕业证书或毕业学校的学籍证明(初中报名)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到施教区学校报名。2012年6月30日之后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教育二科(中招办,电话:86356917。下同)报名,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
龙湾区实验中学、龙湾区第二小学、龙湾区外国语小学施教区施教对象报名时必须提供其家长在规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权证。
永中一小、永中二小施教区施教对象报名时必须按附件中的要求提供其家长在规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权证或有相对稳定住所的证明。
施教区对象报名需提供房产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