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在宣传、贯彻《国旗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国旗意识明显增强,国旗升挂逐渐规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国旗的升挂、使用和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该升挂国旗的单位没有升挂国旗,有的单位升挂污损、破旧、褪色的国旗,有的不按照规定升降国旗,损害了国旗的尊严。为深入贯彻实施《国旗法》,切实加强国旗升挂、使用和管理,迎接建国60周年华诞,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楼(院)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的;
(二)升挂的国旗是否破旧、污损、褪色或不符合规格;
(三)升挂的国旗位置是否恰当;
(四)是否按照规定升降国旗;
(五)是否有将国旗及其图案用做商标和广告的;
(六)是否存在故意毁损、涂划、玷污、践踏国旗的现象。
三、工作分工
区法制办负责全区国旗升挂的监管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区教育局按照规定负责全区全日制中小学国旗升挂的管理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区行政中心大楼及状元原行政中心大楼国旗升挂工作,有独立办公大楼的机关国旗升挂由各自单位负责。区质监分局要依法对制售国旗的标准、规格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作、销售的国旗符合《国旗法》和有关规范要求;区文明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执法分局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国旗的升挂、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9月15日至9月20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各监管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于9月21日前报区法制办(联系人:张小龙,电话:86968695)。
(二)重点检查(9月21日至9月25日)。区政府办公室将牵头组织区法制办、区教育局、区质监分局、区文明办、区司法局、区行政执法分局,并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检查组,对各单位的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发现国旗升挂使用不规范或没有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将在全区给予通报批评或曝光。对于抽查发现拒不整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国旗法》的行为。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国旗升挂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国旗法》在我区得到正确贯彻施行。
(二)实施国旗升挂和使用责任人制度。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管理。责任人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国旗的保管和依法使用,确保国旗符合规格、完整清洁;负责监督升降国旗,本单位需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负责依照《国旗法》的各项规定,监督国旗悬挂的高度与位置。
(三)加强《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区司法局要将《国旗法》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旗法》,增强公民的国旗法制意识,激发爱国主义精神。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国旗 检查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