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龙湾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效率和年限,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温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湾区实际,制订我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镇(街道)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镇(街道)的公路,镇(街道)际间、镇(街道)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镇(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镇(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多方筹资、科学养护、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区级人民政府领导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区级政府为主、镇(街道)村配合的体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畴。
第六条 区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区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订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发展规划;
(二)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度建议计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监督检查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三)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监督管理;
(四)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区农村公路的管理与养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八条 区公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管理养护工作;
(二)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需要,内部增设村道管理机构,指导镇(街道)和村委会做好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三)负责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提供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指导和服务;
(四)定期组织检查农村公路的技术状况,提出或审核各类养护工程的技术措施和方案;
(五)负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各镇长(主任)为本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总负责人,确定一名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交通管理员,并根据需要聘用兼职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信息员。
(一)负责编报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年度计划,修订本辖区内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制度,负责本辖区内村道公路的日常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负责本辖区村道公路水毁、塌方、大中修计划预申报、路况巡查工作,确保村道公路畅通无阻;
(二)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
(三)探索建立村道公路养护管理有效机制,协助区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四)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经常性上路巡查,及时处理各类情况,切实做好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政村村委会主要职责:
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切实配合做好村道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培养村民爱路、护路、养路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发动和参与捐资养路,鼓励村民投工投劳,使村道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公安、人事、农林、水利、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养护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上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区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镇(街道)、受益村自筹资金等组成。区财政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安全保障工程:每年由区交通部门提出次年具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工程列入政府性投资计划,资金除省、市补助以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区财政补助的标准为:县道每公里每年4000元,乡道每公里每年2000元,村道每公里每年2000元(区级财政与镇(街道)各承担50%)。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劳动力价格和养护成本的提高,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资金要逐年增加。村道日常养护资金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受益村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 县、乡道日常养护经费,由区公路管理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县道、乡道的小修项目,包括少量的油路坑洞修补和水泥路面破损修复等。
第十七条 村道日常养护保养资金,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使用。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定期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下拨。
第十八条 水毁工程资金,除争取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区财政按实决算。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管理。
区政府根据省、市计划安排的年度补助资金和本地配套资金,统筹安排当年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区交通部门制订,市交通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制度和基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交通部门。交通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按照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正常性的日常养护保养、水毁抢修、安全保障工程、大中修工程四个方面。
日常养护工作内容和要求:及时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整洁;及时清理边沟、涵洞(管道)淤积物,确保排水畅通;做好小型塌方的清理以及路面坑洞修补,确保道路畅通。
公路水毁抢修工作内容和要求: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公路构造物(如桥、涵、挡墙等)倒塌致使公路损坏或交通中断的,按公路管理养护的职责分工,积极组织抢修,恢复通行;损失严重的,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争取水毁经费予以修复。
安全保障工作内容和要求: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重要交通路段根据实际情况需设置安全保障设施的,由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建议计划,经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至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大中修工作内容和要求:农村公路路面、路基、桥涵等需要改造的,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大中修建议计划;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综合平衡后的大中修计划及时上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道、乡道由区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养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村道养护模式:可以委托行政村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也可以委托社会企业组织实施村道的养护工作,或者委托个人实行分段承包养护。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投标。日常养护也应该积极探索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或承包人。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必须在作业区内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警示牌。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建档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区级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和直接责任人,由相应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职责的;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
(四)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具体办法由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农村公路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