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08〕72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85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240元/人·月。同时,为保障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享受全额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即385元/人·月。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新的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务必抓紧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到户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情况于2009年1月底前上报区民政局(区行政管理中心421室,联系电话:86968512)。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