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龙湾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条 件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区登记注册一年以上,财政隶属关系在本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遵纪守法。
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从事科技研究服务的机构应具有一定基础且近三年来经营活动持续稳定。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8%以上。
从事科技研究服务的机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其中: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且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3名。
(四)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或其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企业,总额不低于5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企业,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总额不低于15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2%;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总额不低于300万元或比例不低于1.5%;
从事科技研究服务的机构最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或其占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30%。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专利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第六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科技型企业:
1.申请材料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5.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 程 序
第七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最近一年企业的纳税证明;
4.最近一年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知识产权证书、科技计划立项证明、技术服务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单及毕业证书。
(二)审查与认定
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并将相关内容提交给财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相应职能就本办法提及的相关内容对企业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区科技局在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企业进行整体情况综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
(三)公示与发文
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局正式发文,授予“龙湾区科技型企业”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审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科技型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的科技活动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中之前,企业将其科技活动情况报告区科技局。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复审按第五条进行。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更名或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三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报告,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 支 持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给予经认定的科技型企业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型企业享受原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待遇。
原已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自动转为科技型企业,不再享受科技型企业认定补助。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原《关于温州市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办〔2002〕69号)和《温州市龙湾区科技企业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试行)》(温龙科发〔2002〕26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科技 企业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