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龙湾区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整治规范计划生育药械市场,切实维护群众身心健康,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开展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查处违法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使用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行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成人“性用品”行为;查处生产和销售有质量问题并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的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及广告;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械和成人“性用品”监管机制。
二、工作职责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协调通报制度,掌握各部门工作动态;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和工作情况;清理整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组织各部门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规范使用计划生育药械科普宣传活动。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生产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无《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擅自经营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查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生产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生产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的行为,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开展计划生育药械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专项检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生育调节药物的行为,以及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经营销售的行为;查处违法经营终止妊娠、促排卵等药品的行为;查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妊娠控制类医疗器械;查处计划生育药械经营企业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允许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
(三)质监部门负责查处擅自生产、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强制性认证证书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或冒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在人口计生部门配合下,负责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黑诊所”及无相应行医资质的人员非法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和使用促排卵药品的行为;清理整顿医疗机构使用假冒伪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促排卵药品的行为。研究医疗机构中计划生育药械使用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工商部门在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人口计生部门配合下,负责查处无照生产、销售成人“性用品”的违法行为;查处虚假违法的计划生育药械和技术广告,查处违法成人“性用品”广告。
(六)公安部门在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工商部门配合下,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等犯罪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2009年7月)。制订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计划;成立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二)自查整治阶段(2009年8月至9月)。区各有关部门对本区、本行业的情况开展自查,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依法整治。自查整治阶段,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孙默静,电话:86966735)。
(三)督查总结阶段(2009年10月)。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于10月20日前报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区政府将适时对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整治合力。区政府建立龙湾区计划生育药械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副区长方志方为组长,项华琛(区政府办公室)、李谊(区人口和计生局)、杨乃亢(区公安分局)、闾鸣(区卫生局)、凌晓东(区工商分局)、黄振绍(区质监分局)、王卫民(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口和计生局。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部署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抓出成效;要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设立专项行动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受理制度。
(二)坚持标本兼治,健全监管机制。要坚持整治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计划生育药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曝光制售假劣计划生育药械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计划生育药械科普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鉴别能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
主题词:计划生育 药械 整治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