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龙湾区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龙湾区森林火灾应急扑救预案
为进一步明确火灾扑救的责任,确保及时有序地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和《温州市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结合我区森林火灾事故处置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森林火灾的责任区分
(一)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森林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按预案组织、指挥扑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现场督阵扑救。
1.起火2小时后仍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生态公益林、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的森林火灾;
3.瑶溪、天柱寺风景区的森林火灾;
4.区(市、县)、镇(街道)毗连交界地段的森林火灾。
(三)森林火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按照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统一组织指挥扑救。
1.火场跨越镇(街道)行政界线且受害面积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2.当地已全力组织扑救,但火势仍无法控制且受害面积1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连续燃烧6小时或到夜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威胁村庄、居民点及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发生扑救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6.其它需要市、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四)区有关部门与相关镇(街道)实行挂钩联系制度,协助联系镇(街道)森林消防扑救工作。与镇(街道)挂钩联系部门为:
森林消防单位 | 挂钩联系部门 |
永中街道 | 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新闻中心 |
沙城镇 | 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 |
海城街道 | 区发改局、区经贸(交通)局、区供电分局、区电信局 |
天河镇 | 区教育局、区安监局、区质监分局 |
状元镇 | 区人武部、区科技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 |
瑶溪镇 | 区文化广电局、区旅游局、建设局 |
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及装备
(一)建立扑火队伍。区森林消防指挥部要以驻区部队、武警、公安、消防、林业等单位为主,组建森林消防机动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镇(街道)要建立20人左右的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扑救队(不包括护林员),同时要以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和民兵为主,组建森林消防辅助队。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要建立以村干部、党员、团员、民兵为主的森林消防队。
(二)森林消防装备。区森林消防机动队和专业森林消防队都要科学地配备足量的风力灭火机和二号扑火工具等必需装备,同时配备斧、锯、刀等简易工具,消防队伍备齐各种防护用品。区、镇(街道)两级分别建立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区级储备物资应能满足200人的装备要求,镇(街道)储备物资应能满足100人的装备要求。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先动用当地森林消防物资储备,不足时,区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镇(街道)指挥部的森林消防物资储备。
三、森林火灾的报告程序
(一)护林员发现森林火灾或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在向镇(街道)森林消防机构报告的同时,迅速通报当地村委会。
(二)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接到森林火警后,应立即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室报告。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室如先行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警电话或发现森林火灾的,应立即向发生地的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通报。
(三)凡属需要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统一指挥扑救的,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值班室应立即向区森林消防指挥部的领导和区值班领导报告,向市消防指挥部报告须经区领导审核。
(四)报警、报告内容:
1.火场所在地;
2.起火时间、燃烧时间;
3.林地植被情况;
4.火场气候、火灾趋势;
5.现场扑救力量、指挥人员及联络方法。
四、一般森林火灾处置措施
(一)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镇(街道)森林消防指挥所应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扑救队伍迅速赶赴现场扑火,并向挂钩联系的区属部门通报情况,需要协助的,挂钩联系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
(二)实行现场统一指挥与火场点指挥相结合的指挥方式,由区指挥部直接指挥的,镇(街道)森林消防队伍必须服从。
(三)区森林消防指挥部接到属于区统一指挥的森林火灾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如下处理:
1.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副指挥和区森林消防办公室主任1小时内到现场察看火情、当地森林消防指挥所主要领导、森林消防队伍到位情况。
2.若火灾难以控制和扑灭的,应立即向区当值领导报告,区当值领导应到现场并组织区森林消防机动队实施支援。必要时,请求市森林消防指挥部支援。
(四)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方针,坚持既要实施有序扑救,又要避免人员伤亡的原则:
1.在林火前期尚处于低能量时,直接扑火,可采取人海战术实施;
2.在林火形成高能量时,按照牺牲局部、保存整体的方针,实施局部分隔,防止蔓延,以间接扑救为主。
3.火灾时间持续超过1天的,要采取轮班制度,确保森林消防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森林消防队伍的战斗力。
(五)森林火灾扑灭后,必须组织人员全面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并由镇(街道)分管领导负责,留足看守人员,确定具体负责人,保持对火场一定时间的察看,严防死灰复燃。
五、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一)接警处置程序
1.区森林消防办公室值班员接到上述重大森林火灾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森林消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报告。值班领导和区森林消防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应立即进岗到位,并责成发生地的镇(街道)指挥所将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和组织扑救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区森林消防办公室报告,同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2.区森林消防办公室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要立即向区指挥部指挥、副指挥报告,并书面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市森林消防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应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3.根据火灾情况,区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及林业、公安、驻区部队和武警等有关部门人员要进岗到位。
(二)扑救措施实施程序
1.组织领导。接到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区指挥部必须有一位副指挥在区森林消防指挥室指挥,区森林消防办公室要集中力量投入火灾的处置工作,必要时可从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区指挥部领导或指派的成员应立即带领林业、公安、驻军、武警等有关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组织、协调、督促当地镇(街道)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根据火情需要,应临时成立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扑救原则。在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前线指挥员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的状况,树立“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思想,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根据不同的火情动态,采取相应的战略战术,科学、有序地组织扑救,既要实施有效扑救,又要避免扑救人员人身伤亡。
3.力量组织。扑救重大森林火灾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实行专群结合、军警民联动、区域联动的办法,分三个层次组织扑救力量,投入救灾工作。
第一层次,由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指挥所调动辖区内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成第一梯队参与扑救。机关干部和群众作为后备力量,主要任务是通信联络、向导、火场清理和后勤保障。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机动力量,主要任务是负责林区边缘地带的设防。
第二层次,由区指挥部会商,调动辖区内的其他镇(街道)的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成第二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第三层次,由区指挥部商请调动武警机动中队及驻区部队,组成第三梯队参与增援扑救。
需要市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力量支援扑救的(包括跨越区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由区指挥部报请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参与增援扑救。
4.通信联络。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各镇(街道)指挥所要充分运用现代通信设备,迅速开启森林消防有线、无线通信网和车载移动转信台等,保证火场内部各参战森林消防队伍之间、消防队与前线指挥、前线指挥部与区森林消防办公室及镇(街道)指挥所的通信畅通无阻。前线指挥部、各镇(街道)指挥所要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指挥动态和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5.火情监测和气象服务。区森林消防办公室及时与市森林消防办公室联系,负责火场气温、风速、风向等气象因子及未来3天天气趋势预报,并及时向火场前线指挥部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信息。
6.后勤保障。镇(街道)负责扑火所需燃料、食品、饮料用水、医疗、交通运输工具等后勤保障供应。区各单位应为灭火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方便。
7.秩序维持。各级公安机关应派出人员负责维持火场秩序,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8.宣传报道。按照森林火灾报道的相关规定,重大森林火灾有关新闻稿及相关材料须经区级以上森林消防办公室审查后再作报道。
9.善后处理。对处在危险地段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对扑救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及对灾民基本生活的保障等,由各级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妥善处置。
六、发生森林火灾的案件查处
属于镇(街道)负责扑救的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负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区防火办。属于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协助或统一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区防火办和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重大森林火灾案件,区公安分局、纪检监察、林业等部门应组成联合调查组,及时查明原因,依法惩处肇事者。并要根据《温州市龙湾区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责成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处理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森林消防办公室。区指挥部负责对案件的通报和督察工作。
七、其它事项
1.各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各地实际,制订本辖区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报区森林消防指挥部备审。
2.各有关镇(街道)要对瑶溪风景区、天柱寺风景区、状元油库、金岙中油油库等重要地段,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火灾紧急处置预案。
主题词:森林 消防 预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