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2008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龙湾区2008年度鼓励开放型经济发展
若干扶持措施
一、扶持外贸企业做优做强
(一)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出口增幅列全区前10位的出口企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奖励。前3位各奖励6万元,4-6位各奖励4万元,7-10位各奖励2万元。
(二)鼓励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对出口企业扩大出口规模,按当年出口额超上年出口实绩部分,每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
二、转化贸易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一)对公共保税仓库扩容建设项目,经海关验收且投入使用的给予补助6万元;对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租用公共保税仓库所需租金,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不高于30%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优化产品结构,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对高新技术出口额列全区前3位的企业给予各奖励2万元。
(三)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实行奖励,奖励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全市考核指标15%为基数,每超基数一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鼓励企业扩大进口
对当年进口总额列全区前10位的企业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奖励。前 3 位各奖励 6万元,4-6位各奖励4万元,7-10位各奖励 2万元。
四、引导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对全区出口企业参加由省、市、区政府或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外商品展销会、交易会等的摊位费每个补助1.5万元;参加国内展会的,每个摊位补助8000元(广交会、华交会除外)。经区外经贸局批准,出口企业自行参加境外展销会的,每个摊位补助1万元。
(二)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对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翻译制作费,创建企业网站的设计、软件开发、通讯线路租用费,在境外媒体上发布产品广告的广告费,在国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每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三)鼓励出口企业开展质量认证、环保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对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和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每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四)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办理银行出口保理业务的保理费支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40%的补助。
(五)对批准后设立的境外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博览会的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摊位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批准后设立的境外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宣传推介费用给予不高于5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境外投资项目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保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
(六)对全区各类企业参加由区政府及区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的境外培训、境外考察,予以每人次补助 0.5 -1万元。
(七)对参加由区外经贸部门组织的本区行业协会或商会赴境外考察活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商会适当的费用补助。团组人员8人(含,下同)以上20人以下,每团次补助1万元;团组人员超20人的补助2万元。
五、鼓励企业“走出去”
对全区各类企业在境外建立贸易分支机构、设立办事处,区知名品牌以上企业到境外开设品牌专卖店,给予每个项目1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建立重点贸易中心(商品市场)、设立产品研发中心、注册品牌且品牌被投资所在国政府或地区(行业协会)评为著名品牌的,给予每个项目2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等项目的,根据中方当年实际投资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1.中方当年实际投资50万美元以下,补助 3万元。
2.中方当年实际投资50—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补助5万元。
3.中方当年实际投资100—3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补助7万元。
4.中方当年实际投资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补助15万元。
六、鼓励企业招才引智
对出口企业引进研究生及以上的国际贸易、外语、涉外财会专业对口人才且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经区外经贸局和人事劳动局审核,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具有研究生、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2000元;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年0.5万元;正高职称或享受国务院津贴的高级专家,每人每年1万元;对企业自己培养的国际贸易、外语、涉外财会专业人才,并在当年获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的,每1名给予2000元的奖励。
七、开放型经济工作专项资金
(一)在境内外开展招商选资宣传、推介活动及合作交流工作经费。
(二)促成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区落户、重点外资项目跟踪和后续服务工作经费。
(三)参加全国及省、市、区统一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等经费。
(四)组织企业举办法律、财务、“二反一保”等各类知识培训及相关政策宣讲等会议经费。
(五)参加全国及省、市各类业务知识培训、考察活动等经费。
(六)信息化建设经费。
(七)招商选资相关信息资料搜集、筛选、制作等经费。
八、招商选资工作奖励资金
(一)当年完成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区注册、到资的合资企业,每个项目补助1万元的手续费。
(二)对当年引资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每到位100万美元补助1万元工作经费。
(三)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区级有关部门等招商选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予以相应奖励。
九、附则
(一)申报的企业要求具备自营进出口权并且当年具有自营进出口实绩,财政隶属关系为本区的企业;本措施中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或相似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够给予补足。特别注明的除外。
(二)以上各个类别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予补助。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规经营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取消或暂停该企业享受各类外经贸专项资金补助。
(四)本措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区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措施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