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报主体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要求
第四章 项目初审要求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六章 科技经费的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七章 科技项目的中期监管
第八章 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及省市对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工业、农业与社会发展项目的管理,与《温州市龙湾区科三经费管理办法》配套使用。软课题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定。原则上,每年5月、11月各进行一次科技项目审定。
第四条 区科技局每年3月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申报指南是龙湾区科技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龙湾区科技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发文、签订合同。
第六条 推进科技项目分类管理,实现项目内容和支持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一)在科技项目内容上,大力发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两大类项目。科技攻关项目以纯粹的科研活动为内容,项目研制的产品或技术未达到产业化要求或者尚处于中试生产前阶段;产业化项目是指将要研制的产品或技术较为成熟,可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
(二)在科技经费支持方式上,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
(三)根据经费支持力度大小,龙湾区分别设立特大科技项目(暂命名)、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一般科技项目。其中:特大科技项目,仅限于政府主动设计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面向住所地在龙湾区的企业招标,支持关系我区全面、快速、可持续发展的项目;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
第七条 区科技局逐步推行科技项目信息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
(二)建立龙湾区科技项目数据库、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诚信记录数据库,作为龙湾区科技项目立项、评审的依据之一。
(三)建立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及其诚信记录数据库,作为区科技局选取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科技项目申报主体
第八条 申报科技项目的主体(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均在龙湾的企业。
第九条 申报主体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三)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主体不得申报科技项目:
(一)有骗取科技经费行为的。
(二)有科技项目被强制中止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为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确保科技项目实施的主体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圆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书上的任务要求,申报主体除应满足以上实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程序规则:
(一)原则上一年只能申报一项科技项目。
(二)承担区科技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与其他申报主体联合申报的,联合申报的所有申报主体不得独立申报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申报项目的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龙湾区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优先支持:
(一)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与资源利用、航空航天及交通、农业、其他高新技术项目。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特别是原创型项目。
(三)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龙湾区支柱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项目。
(五)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或基础研究计划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如职业病防治项目等。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以支持:
(一)属高能耗、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以科技合作的名义,用以争取龙湾区科技三项经费作为合作基础的项目。
(三)项目已经由各级财政经费支持的。
(四)申报项目的内容被其他人的专利权覆盖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五)申报项目的内容与成熟技术相似或雷同的:工业项目的内容在浙江省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农业项目在龙湾区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项目查新报告。
(四)申报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其他附件。
第四章 项目初审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提交区科技局相关科室(以下简称相关科室)后,相关科室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相关科室对项目进行初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项目的初审形式包括材料完整性检查、相关科室对申报主体的实地核实。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项目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 相关科室完成申报项目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意见汇总,并交由区科技局局长办公室会议确认。
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项目评审程序。相关科室应及时制作项目汇总表。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应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进企业实地考察前3-5个工作日,将所有申报项目的基本材料装订成册送交项目评审专家、龙湾区科三经费重大项目审定小组成员。
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建立后,区科技局建立查询系统,实现全部申报材料上网,供评审专家、龙湾区科三经费重大项目审定小组成员查询。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科技评审专家的项目评审意见是区科技局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作为项目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项目评审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审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区科技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直接从事、参与或干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活动。
(三)不得聘请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审专家。
(四)不得隐瞒、歪曲或者不如实反映评审专家提出的明确意见。
(五)在检查、验收项目时,不得与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承担评审活动的科技评审专家作为项目评审活动承担者,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审活动。
科技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区科技局申请回避。
(二)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三)不得在规定程序以外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项目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四)不得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者在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项目申请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项目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审信息。
(三)不得向科技项目评审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不得进行其他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行为。
(四)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科技项目评审专家负责。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类别、项目件数设置不同的评审专家组,每个评审专家组由3名或5名科技评审专家组成。
评审专家从龙湾区科技评审专家库中选取。龙湾区科技评审专家库由浙江大学、温州医学院、温州大学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入库的技术专家职称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者副教授以上职称。
第二十七条 项目评审采取专家打分制。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双盲”评分方式和开放式会议评审。
“双盲”打分是指将项目申报主体名称和课题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对评审专家隐匿而进行的评审打分工作。
开放式会议评审主要适用于特大项目、重大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专家对所有的项目进行等级评定,并对每个项目提出评审意见。项目评定分为A、B、C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再细分为3个档次。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定的等级及评审意见,提出不予立项项目,同时提出重大、重点、一般项目及其经费安排,工业项目经费安排原则不高于总研发经费的30%,农业项目经费安排原则不高于总研发经费的40%。
其中:一般项目提交区政府分管科技副区长审批;重大、重点项目提交龙湾区科三经费重大项目审定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 龙湾区科三经费重大项目审定小组成员对当期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内容包括:
1.听取区科技局对当期科技项目评审工作情况的报告。
2.对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1)申报评审程序是否合法。
(2)安排的经费是否合理。
(3)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龙湾区产业政策。
(4)在技术上是否具备创新性。
3.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通过审批或审定后,由区科技局公示拟立项项目,公示期为7天。公示完毕后,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予以发文、拨款。
第六章 科技经费的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主体承担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由区科技局下拨的,用于支持项目研发的科三经费;二是根据合同规定,项目承担主体用于项目研发的自筹资金。
第三十三条 区科技局对项目承担主体科技项目经费财务监督管理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单独列帐、专项核算等基本要求。
1.专款专用:科技项目经费仅用于合同项目,其开支范围包括: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讯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2.单独列帐:项目承担主体对科技项目经费在财务上应单独建立一个科目。有条件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在银行中建立专门户头,用于合同项目科技经费的存取。
3.专项核算:项目承担主体对科技项目经费可以按正常的方式入帐,但需在经费使用凭证上注明用于该项目。
第三十四条 合同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程序上报区科技局审批。
第七章 科技项目的中期监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区科技局根据科技项目的计划进度安排项目中期检查和安排项目结转经费。
科技项目中期监管由区科技局相关科室具体负责。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中期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其他配套条件落实的情况。
(五)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三十七条 承担合同项目的主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进度报告。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项目完成验收的计划。
(三)相关的财务报表、经费使用凭证。
(四)其他材料。
第八章 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根据国家、省、市及龙湾区科三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主体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科技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主体应在接到区科技局发出的验收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报告。区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批准延期验收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六)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七)如需绩效评估,则应提供自评报告等相关的材料。
(八)如项目失败,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总结,并说明失败理由提交区科技局。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验收组存在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四条 科技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到期时,区科技局应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知应提交验收的项目清单,并组织集中验收。
第四十五条 科技项目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察看现场、质询,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九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区科技局按《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拨付科三经费后,如发生违规事件的,则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并强制中止合同书的执行。项目承担主体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龙湾区科技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条所称违规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之一者:
(一)骗取科技经费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无故自行中止合同书执行的。
(三)项目承担主体未能及时、准确、全面把项目的研发活动纳入科技活动统计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接到区科技局验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申请验收也无申请项目延期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 区科技局在验收项目时,若发现项目承担主体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则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并强制中止合同书的执行。项目承担主体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龙湾区科技项目,也不推荐申报区级以上科技项目。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验收组认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总结教训、进行整改,并将总结及整改结果报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科技项目合同余款。项目承担主体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龙湾区科技项目。
第五十条 区科技局在验收项目时,若发现项目承担主体提供的有效的经费使用凭证总额低于合同书上项目经费总额的70%,由区科技局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科技项目合同余款。项目承担主体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龙湾区科技项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项目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