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龙湾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 作 规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是代表履行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政协委员提案是委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促进政府及各部门联系群众、洞察民情、征求意见的一条重要渠道,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保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区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需答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大会主席团确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
本规则所称区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区政协全委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经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需答复的建议和意见。
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涉及各类案件的申诉、代群众转交的信件以及要求解决个别村(居)或个人问题的,转为信访件处理。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是区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政务工作。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真心实意地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政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途径之一。
第五条 办理工作职责。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明确办理工作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系统承办建议和提案的总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召开交办会议和对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必要时,可组织综合性调查研究。对重要的建议、提案处理方案,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区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全区政府系统办理工作联系、协调、管理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区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属于区政府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区政府办理涉及事关全局性、涉及面比较广且重大的建议、提案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和提案时,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确保质量,努力做到使代表、委员满意,使人民群众满意。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承办单位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提高办理工作实效。对能够解决的,应及时抓好落实;对难度较大但群众要求强烈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向代表或委员解释清楚。
第七条 受理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登记。凡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研究,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交办件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承办件退回区政府办公室并书面说明理由,不得搁置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个别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需要调整的,要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区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告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对退回的承办件进行核定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八条 办理期限。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一般应在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或委员。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建议、提案,应在期限内向代表或委员作出说明,同时函告区政府办公室,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先作简要答复,待条件成熟后再作补充答复。
第九条 主办、会办、分办。建议、提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协商办理,主办单位要积极主动地与会办单位进行沟通,会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后2个月内将书面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或委员,主办单位的答复内容要体现会办单位的意见精神。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但主办和会办单位协商意见不一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协调抓好办理工作。在会办过程中,主办单位或会办单位如工作态度拖拉、敷衍、不认真配合甚至设置不必要障碍的,经查实严肃处理。建议、提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开独自办理的,由分办单位各自答复。
第十条 加强调查研究。要加强办理过程中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一些内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建议、提案,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对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具备解决条件的建议、提案,应当积极采纳并尽快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或委员说明情由,以取得代表或委员的谅解。
第十一条 请示、报告制度。对办理中涉及的一些难以把握或难以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经协调和研究后,提出适当解决办法进行答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的,要积极请示上级部门。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意见之前可先向代表或委员作出说明、解释,待上级部门有明确意见后再行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二条 加强联系沟通。在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过程中或做出答复前,要与代表或委员进行面商,承办单位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现场办理、上门走访或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代表或委员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共商解决办法。涉及主、会办事项的,面商工作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书面答复。建议、提案办结后,要按规范格式作出书面答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答复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并具有针对性,文字简洁、表达准确、语气诚恳,不得答非所问。答复文稿必须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公章。答复件不能以下属单位或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采用A4纸型;标题字体为二号小标宋体并居中,正文字体为三号仿宋体;正文末尾注明承办人、签发人及联系电话。答复件首页右上角标明建议、提案办理结果的类别,即:“A”(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所提问题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或采纳);“C”(所提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以后研究解决;“D”(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
第十四条 答复件寄送。答复件应直接寄送代表或委员(党派、团体)。联名提的建议、提案,应分别寄送代表或委员。有分办、会办单位的,还需抄送分办、会办单位。寄送答复件时,要向领衔代表或提案人附寄“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表格附后)。同时,人大代表建议答复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1份及领衔人大代表所在地(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1份;政协提案答复件抄送区政协提案委1份。承办单位建议、提案答复件及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反馈处理结果都要抄送区政府办公室1份。
第十五条 “不满意件”再办理。代表或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重新办理,最迟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后1个月之内,将重新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六条 实行网上公开。所有建议、提案办理的答复意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群众公布。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将答复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到区政府督查室(qfbdcs@126.com),由区政府督查室汇总后,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加强督促检查。区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检查建议、提案办理进度和质量。在每年建议、提案规定的办理时限结束后,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对所办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回头看”。对承诺落实而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要督促抓紧落实;对承诺落实但因条件变化难以按期落实的,要据实向代表、提案人反馈说明。并将自查情况以表格形式分别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区政协提案委,同时送交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要重点加强对办理结果为“B”类的建议、提案和代表、委员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的跟踪督办。
第十八条 工作总结。凡承办建议、提案10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实行办理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建议办理情况由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提案办理情况由区政府向区政协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考评奖惩制度。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办公室会同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区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全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办理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龙湾区人大代表对建议办理情况意见反馈表
| 建议编号 | 主办单位 | ||||
| 建议标题 | |||||
| 对答复 的意见 | 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 对承办单位答复的具体意见: 领衔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注:1、此表由承办单位答复时连同答复件附寄给领衔代表;
2、领衔代表应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后10日内填写此意见表,并寄送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或所在代表团的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传真:86968835
龙湾区政协委员提案处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 提案编号 | 答复单位 | |||||||||
| 对答复的 意 见 | 非常满意 | 满 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
| 对答复还有什么意见: | ||||||||||
| 委员签名 | 时 间 | 联系电话 |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注:1、此表由承办单位答复时连同答复件附寄给领衔委员;
2、领衔委员应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后10日内填写此意见表,并寄送区政协提案委,传真:86968858。
主题词:议案 提案 办理 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