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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确保完成“十一五”期间我区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7〕3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7〕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污染减排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实施排污总量控制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近年来,我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照“十一五”期间全区污染减排任务,形势仍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特别是个别单位对污染减排工作认识不到位、底数不清楚、措施跟不上、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严重制约了污染减排工作的推进。为此,各单位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以更大的决心、更多的精力、更有力的措施,抓紧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大污染减排工作的力度。

  二、明确任务,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

  “十一五”期间,全区污染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污染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使经济增长建立在污染减排的基础之上;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减排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坚持政府监管、企业减排、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污染减排监测体系、统计体系、考核体系和政策支持体系,强化污染减排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一五”期间,全区污染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1%,排放量削减到5700吨;全区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15%,排放量削减到4389吨。

  区政府每年都与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签订生态区建设目标责任书、与重点企业签订污染减排责任书,各单位都要制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于每年3月30日前上报区污染减排办公室备案。发改部门和环保部门制定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十一五”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污染减排重点建设工程,明确建设进度;深入分析污染减排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污染减排应急预案。各镇(街道)要加大力度,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督促所辖重点排污单位实施污染减排工作。

  三、突出重点,落实污染减排各项政策措施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和淘汰制造业生产能力目录,坚决取缔高煤耗的低、小、散企业,限制高能耗产业发展。经贸部门要制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实施方案,明确须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和工作进度要求,出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政策。

  至2008年底前,彻底取缔非法小拉管、小电镀,淘汰容量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淘汰小印染、小造纸、小化工、小陶瓷、小冶炼等落后生产能力,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

  不断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低硫份燃料,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

  加快实施循环经济。着力在生产、建设、流通和消费各领域节约资源,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循环利用,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至2010年前,温州工业园区完成生态化改造。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实现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对超标、超总量排污企业以及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一律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经贸、环保部门要加强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分析。

  (二)继续深入开展环境污染整治

  在2006年、2007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环境污染整治大会战。巩固电镀、不锈钢拉管、蒲州拉丝行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成果,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废水经处理后稳定达标排放,杜绝非法电镀、不锈钢拉管、拉丝企业恢复生产;加快“三废”治理设施建设步伐,完成合成革行业“三废”治理工作,争取在200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合成革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2009年底完成化工、印染、拉丝(状蒲片除外)等行业的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科学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10年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要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要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排放。

  (三)着力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达标率

  建设部门要加快东片污水处理厂建设,确保2008年6月底之前,完成调试工作,投入正常运转;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温瑞塘河指挥部等单位要全力推进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等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确保东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1年内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后的实际污水处理量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到2010年,我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

  全面实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进一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配套管网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对东片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的监管,着力提高污水处理厂达标率,因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环保、建设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总排放口出水水质超标,也可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污水纳管阀门的措施。

  (四)加快脱硫工程建设

全区4吨以上燃煤锅炉要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50%以上。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分散小锅炉、茶水炉的拆除力度,采用煤改电、煤改气等替代办法,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有关单位不得擅自安装。

  四、强化监管,落实污染减排的各项制度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规定,需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具体替代比例为:环境功能区达标较好地区可按新增量与减排量1:1比例替代;其他地区新增量与减排量的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2,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替代比例不得低于1:1.5。所替代削减污染物必须来自合法设立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由环保部门调配,也可经环保部门认可,由企业间通过排污权交易进行调剂。对替代污染源没有完成削减指标或污染防治设施未同步运行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对未按期履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产整改。

  (二)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根据有关规定,规范全区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管理等许可行为。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近期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日排化学需氧量10千克以上工业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存栏300头猪以上(或产生相当数量排泄物的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设有2吨以上燃煤锅炉和相当规模工业窑炉的排污单位。进入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污水,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确定允许污水进管量和污染浓度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切实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管

  加强调查摸底,确定区级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省、市重点排污单位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和所有建设项目,要就其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增量)、污染整治削减排污总量(减量)、超标排放或偷排漏排的排污总量(变量),建立管理台帐。“三量”台帐要一厂一档。所有“三量”数据纳入污染源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污染减排责任落实情况要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责令其停产限产,在企业上市环保核查、评优创先、项目审批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环保部门要通过开展“飞行监测”等手段,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监测。对超标、超总量排污的污染源,实行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产关闭。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实行重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

  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排污费征收标准。设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储备库,积极探索推行排污绩效考核、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使环境损益计入生产成本,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形成污染减排工作合力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为加强对我区污染减排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已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环保、发改、经贸、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工商、公安、农业、统计、价格、质监、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抓紧制订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督促相关行业和企业抓好污染减排工作。区财政局要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确保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体系建设的资金需要。

  (二)认真组织污染减排考核

  全区污染减排工作由区污染减排办公室组织考核。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信息发布制度。区减排办每季度向区政府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全区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状况。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的污染减排情况上报区政府和市减排办。

  (三)严格污染减排责任追究

  主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的进展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生态区建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区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对污染减排的行政监察,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各类专项资金安排挂钩,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挂钩,与各地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挂钩。

  (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  减排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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