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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浙政发〔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编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简报》将增设专刊,刊发各地、各部门实施行动计划的工作信息。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专人,切实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工

  作成效、创新做法、好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

  联系人:郑国隆,联系电话(传真):86968629,电子邮箱:zgL148@126.com。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民权益

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各级政府履行职责、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抓手。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机制、进度报告和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

(2008—2012)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内容,是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宪法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根本任务。根据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目标,立足于国情、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使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尊重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贯穿于政府各

  项工作,着重保障民生权益,努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能,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得越权、滥权、不作为,坚决纠正执法扰民,做到平等保护、权责一致、监督有力,切实保障公民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坚持公众参与。注重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大力推行行政听证制度,不断拓宽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渠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推进行政管理改革创新,坚持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普遍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妥善协调和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得到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就业、教育事业等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民权益保护和实现程度得到明显提高。到2012年,实现以下五个方面主要工作目标:

  (一)公民人身财产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药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农产品残留物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保持零增长,力争逐年有所下降;

  ——刑事发案总数得到有效控制,破案率力争逐年提高,社会治安状况更加良好;

  ——完成各项污染减排和环境整治任务,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能力继续居全国领先水平;

  ——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和机制更加完善,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

  ——社会安全感满意度保持在95%左右。

  (二)公民社会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推行,工资拖欠、就业歧视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适龄公民受教育权得到全面保障;

  ——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公民经济生活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居全国前列,消费争议处理率达到96%以上;

  ——制定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全面实行听证;

  ——编制或者修改城乡规划公告率、公开征求意见率均达到100%,听证率达到50%以上。

  (四)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全面公开;

  ——法定行政事项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全面实施;

  ——行政投诉处理率达到98%以上;

  ——信访事项办结率达到98%以上。

  (五)公民救济权益保障主要工作目标。

  ——不动产权属争议、劳动争议案件、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调处率达到90%以上;

  ——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保持在90%以上;

  ——行政复议生效决定、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率达到98%以上;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每年递增10%以上。

  三、工作任务

  (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1.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和修订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指数测算、评估和发布制度。严格实施食品、药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重点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实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强制召回制度,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探索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建立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抽检制度,重点监测和抽检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全面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食堂、小餐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2008年起,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实现全覆盖。全面实施以食品药品为重点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深入实施农村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全面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县(乡镇)建设、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建设和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建设。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规范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安全管理活动,加快制定和修订安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到2012年全面完成省、市、县以及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建设。全面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重点落实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整顿或者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深入实施事故多发领域安全治理,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烟花爆竹、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完善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开展公民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3.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扎实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探索和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城镇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强化管理和监督,严厉查处黄赌毒等违法活动。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重点开展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深化失足青少年“导航工程”,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网吧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加强监狱劳改工作,深入实施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落实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重点单位、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物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实施“两抢一盗”等重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有效降低发案数,切实提高破案率。

  4.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完善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核辐射环境监管、排污许可、生态环境补偿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和约束性指标。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重点落实水源保护区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重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境监理制度、试生产管理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制度。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依法实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管理,严控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完善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着力解决一些地区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5.加强征收拆迁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完善和落实土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登记制度,重点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听证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健全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实行年度抽查及情况报告、公示制度,切实执行闲置土地收回制度。严格违法用地处理和手续补正制度,强化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房屋拆迁许可程序,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和规模,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强制拆迁行为。严格执行行政区划管理制度,规范撤村建居行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信息化,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处机制。

  6.加强防灾与应急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快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制度。落实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系统制度,重点加强对洪涝台等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救灾减灾机制,全面推广农业保险,探索建立林业保险制度。加强“强塘固房”工作,落实措施,提高防灾能力。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重点做好非典、艾滋病、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二)依法保障公民社会权益。

  7.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与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流浪乞讨人员及孤残儿童救助工作。探索建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和其他因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临时社会救助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和落实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住房保障审批行为,重点解决住房供应不足、轮候时限过长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和安全保障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为。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农民工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续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8.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管理。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时制定实施办法。完善和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重点加强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强化工资支付管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查处企业拖欠工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9.促进和规范教育事业。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制度,健全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制度,进一步做好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工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完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扶持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制度。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报制度,有效预防和纠正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子女、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子女教育扶助制度。

  10.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实施文化建设“八项工程”和新农村文化建设“十项工程”,重点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利用、服务和管理。大力发展公益文化事业,加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面实施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制度。规范文化市场发展,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出版物、网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等的监督管理。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制止和查处传播各类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加强广播电视设施建设和保护,规范广播电视服务行为。

  11.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深入实施“青少年维权工程”,落实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保护责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照料,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和无障碍设施建设。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劳动保护、畅通权益维护救助渠道等工作。健全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龄事业。

  (三)依法保障公民经济生活权益。

  1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认真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查处滥收费用、霸王条款、拒绝交易、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监督网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执法体系,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2008年起,消费者举报投诉办结率每年保持在96%以上。

  13.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全面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修订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预案,完善和落实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补贴制度。全面推行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和公开制度,重点解决医疗卫生、公路交通、水电煤等行业和服务领域的价格违法问题。建立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市场价格监管,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14.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完善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性收费制定行为,逐步推行行政性收费听证制度,全面实施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监督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调整不合理收费标准。

  15.加强规划管理。加快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和落实公告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编和调整行为,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强化规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16.规范行政审批和投资管理。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推行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制度,探索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度,落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推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和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全面清理对企业的各项政府性奖励政策,规范经济领域的政府奖励行为。

  (四)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17.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抓紧制定实施办法。2009年起,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实现网上公开,省、市、县三级政府全面设置政府公报,建立免费赠阅制度。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18.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制度,逐步实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在规划编制、企业改制、征收拆迁等重点领域,推行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和落实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制度。

  19.加强行政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整合行政投诉资源,畅通行政投诉渠道。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建立行政投诉限期处理、情况反馈和备案以及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投诉处理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职责,加强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开“网上信访”工作。

  20.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培训工作。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制度,试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形成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建立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

  21.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土地、山林、海域等权属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赔偿调解工作。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活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到2010年,城乡社区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全面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率达到95%以上。

  22.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能,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监督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加强行政复议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审判的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实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3.落实行政应诉职责。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建议处理反馈机制。支持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

  24.完善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建立行政赔偿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和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保护等涉及的行政补偿机制。

  25.加强法律援助。认真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低收入群众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措施,重点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到2010年,力争全省法律援助案件年度办理总量突破3万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制度质量。

  1.科学安排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抓紧制定和完善与公民权益保障直接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改进并完善立法工作方式和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立法程度。落实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立法,立法草案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在省级主要报纸等大众媒体上登载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行立法工作者、专业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建立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政府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实施政府立法、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评估制度,按照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完善财政保障。

  3.健全公共财政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行财政预算公开,不断加大对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教育、住房保障、医疗卫生等的资金投入。健全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重点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偏远山区和海岛的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财政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财政、审计等专门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4.落实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职能有效行使。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制度,防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互动机制。

  5.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效开展普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尊重和保障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查处破坏、妨害选举的违法行为。

  6.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类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重视和支持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7.建立和实施社会评价制度,由牵头部门会同统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为改进实施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

  8.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强化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依法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按年度分解、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加强协同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9.建立行动计划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各市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向省政府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实施行动计划年度情况。

  附件:1.2008年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工作重点及责任分解

  2.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库(共110件)


  附件1

2008年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工作重点及责任分解

  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工作任务

工作目标

主要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1、大米、食用植物油等21种大众食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保持在90%以上。

  2、药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3、农产品残留物检测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完善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和修订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及技术规范。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指数测算、评估和发布制度。

  省质量技监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严格实施食品、药品生产许可制度,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重点加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和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实施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管制度,实行不合格食品药品强制召回制度,严厉查处药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探索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

  各市、县,省质量技监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建立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药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抽检制度,重点监测和抽检蔬菜、畜禽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

  各市、县,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全面实施以食品药品为重点的“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

  各市、县,省质量技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农业厅、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文化厅等。

  1、2008年起,餐饮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实现全覆盖。

  2、餐具消毒合格率达到

  75%以上。

  严格执行食品卫生许可制度,全面实施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和学校食堂、小餐馆等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管。

  各市、县,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

  监管局等。

  建有连锁便利店的行政村达到11000个以上,农村放心店食品配送率达到75%以上。

  深入推进食品安全“三网”建设。

  各市、县,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所有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覆盖面保持在80%以上。

  深入推进行政村药品供应网点建设。

  各市、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5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标准。

  深入推进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示范县达标创建。

  各市、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30个县(市、区)、300个乡镇(街道)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

  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县(乡镇)建设。

  各市、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

  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

  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等。

  (二)加强安全

  生产监管

  1、确保生产安全事故起数、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实现零增长,力争逐年有所下降。

  2、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安全生产指标。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重点规范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等安全管理活动,加快制定和修订安全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量技监局、省法制办等。

  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制度,到2012年全面完成省、市、县以及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网络建设。

  各市、县,省安全监管局。

  全面开展安全管理标准化活动,重点落实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整顿或者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

  各市、县,省安全监管局、省经贸委等。

  深入实施事故多发领域安全治理,重点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烟花爆竹、渔船水上交通及捕捞作业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管。

  各市、县,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完善以矿山、危险化学品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平台。

  各市、县,省安全监管局、省应急办等。

  开展公民安全生产教育活动,重点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重点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

  各市、县,省安全监管局、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社会安全感满意度保持在95%左右。

  2、刑事命案破案率不低于85%。

  3、五类恶性案件破案率不低于90%。

  4、抢劫、抢夺案件破案率不低于40%。

  5、入室盗窃案件破案率不低于35%。

  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深入实施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扎实推进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各市、县,省公安厅。

  强化管理和监督,坚持不懈地打击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各市、县,省公安厅。

  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探索和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加强城镇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

  各市、县,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等。

  落实公共复杂场所、特种行业、重点单位、重要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危险物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县,省公安厅。

  实施“两抢一盗”等重点治安违法犯罪专项整治。

  各市、县,省公安厅。

  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措施,重点开展社区青少年事务管理,深化失足青少年“导航工程”,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网吧管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等工作。

  各市、县,省公安厅、省文化厅、团省委等。

  1、全省监狱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罪犯逃脱事故力争实现零指标,罪犯非正常死亡率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

  2、全省9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3、归正人员帮教率保持在95%以上。

  加强监狱劳改工作,深入实施社区矫正和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各市、县,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等。

  全省初步建立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体系。

  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

  各市、县,省公安厅等。

  (四)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1、全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一年度均下降3%左右。

  2、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3、完成3个省级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治任务。

  4、新建成100个左右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力争达到25%。

  5、加强生态创建,新建60个省级生态乡镇。

  完善和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核辐射环境监管、排污许可、生态环境补偿等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生态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和约束性指标。

  各市、县,省环保局等。

  加强饮用水源安全管理,重点落实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市、县,省环保局、省水利厅等。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重点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环境监理制度、试生产管理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市、县,省环保局等。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进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落实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置制度。

  各市、县,省环保局等。

  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依法实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新建规模化养殖场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度,强化水产养殖管理,严控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

  各市、县,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

  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

  各市、县,省环保局、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等。

  完善重点环境问题限期整治和督办制度,着力解决一些地区突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

  各市、县,省环保局、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科技厅、省建设厅等。

  (五)加强征收拆迁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

  4、林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5%。

  5、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落实土地、房屋、山林等不动产登记制度,重点做好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等。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率不低于95%,征收拆迁行政争议化解率逐步提高。

  严格规范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听证制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健全争议协调裁决机制,实行年度抽查及情况报告、公示制度,切实执行闲置土地收回制度。严格违法用地处理和手续补正制度,强化违法用地责任追究机制。

  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

  完善房屋拆迁许可程序,严格控制拆迁范围和规模,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强制拆迁行为。

  各市、县,省建设厅等。

  严格执行行政区划管理制度,规范撤村建居行为。

  各市、县,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进一步加强,信息化水平明显提升,纠纷仲裁体系更加完善。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信息化,完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调处机制。

  各市、县,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六)加强防灾与应急管理

  应急体系和机制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能力明显提升。

  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快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制度。

  各市、县,省应急办等。

  落实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系统制度,重点加强对洪涝台等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各市、县,省应急办等。

  建立健全救灾减灾机制,全面推广农业保险,探索建立林业保险制度。

  各市、县,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浙江保监局等。

  加强“强塘固房”工作,落实措施,提高防灾能力。

  各市、县,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等。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体系,重点做好非典、艾滋病、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

  各市、县,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等。

  加强信息安全保障,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各市、县,省公安厅、省信息产业厅等。

  二、依法保障公民社会权益

  (一)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相关指标执行。

  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等。

  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流浪乞讨人员及孤残儿童救助工作。探索建立低保边缘困难群众和其他因突发性灾害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群众的临时社会救助制度。

  各市、县,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等。

  各市、县,省民政厅等。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和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等。

  健全和落实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规范住房保障审批行为,重点解决住房供应不足、轮候时限过长等问题。

  各市、县,省建设厅等。

  进一步完善和推进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加强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着力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和安全保障问题。

  各市、县,省建设厅等。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管,依法严厉查处闲置囤积土地、房源和炒地炒房行为。

  各市、县,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积极探索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制定农民工社保关系跨地区转续的办法,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等。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管理

  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普遍得到就业援助,劳动合同制度得到推行,工资拖欠、就业歧视等现象得到遏制。

  认真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时制定实施办法。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省法制办等。

  完善和落实就业援助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

  培育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重点加强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

  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强化工资支付管理。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省总工会。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查处企业拖欠工资、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

  (三)促进和规范教育事业

  推进普及十五年教育,适龄公民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落实义务教育制度,健全教育督导、教育评估制度,进一步做好高标准普及十五年教育工作。

  各市、县,省教育厅。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各市、县,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

  厅等。

  完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扶持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教育发展制度。

  各市、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报制度,有效预防和纠正各类教育乱收费行为。

  各市、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子女、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子女教育扶助制度。

  各市、县,省教育厅、省残联、省民政厅。

  (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

  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相关指标执行。

  落实送文化下乡“三万工程”,2008年送1.5万场演出、12万场电影、100万册书。

  各市、县,省文化厅。

  深入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2008年实现40%的县建成规范化分中心,80%的乡镇、行政村和社区建立基层服务点。

  各市、县,省文化厅。

  完善和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利用、服务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免费开放制度。

  各市、县,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

  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村村响”工程,落实困难家庭有线电视费用减免制度。

  各市、县,省广播电视局、省财政厅。

  规范文化市场发展,重点加强对演出娱乐、出版物、网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等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公安厅。

  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制止和查处传播各类色情、暴力、封建迷信等违法活动。

  各市、县,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公安厅等。

  (五)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深入实施“青少年维权工程”。

  各市、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团省委等。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共享工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29号)及配套办法执行。

  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康复、基本居住条件和基本生活照料,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劳动就业和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市、县,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等。

  80%的社区、60%的村建立妇女维权站。

  落实妇女权益保障制度,重点加强反就业歧视、反家庭暴力、畅通权益救济渠道等工作。

  各市、县,省妇联、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等。

  完善和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加快发展老龄事业。

  各市、县,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等。

  三、依法保障公民经济生活权益

  (一)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者保护水平继续在全国保持领先。消费者举报投诉办结率保持在96%以上。

  认真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重点查处滥收费用、霸王条款、拒绝交易、制假售假、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欺骗性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推进消费维权监督网建设,完善消费者投诉执法体系,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各市、县,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省经贸委等。

  (二)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

  全面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制度,修订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上涨预案,完善和落实低收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价格补贴制度。

  各市、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

  制定列入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全面实行听证。

  全面推行重要商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和公开制度,重点解决医疗卫生、公路交通、水电煤等行业和服务领域的价格违法问题。

  各市、县,省物价局等。

  价格投诉举报案件办结率不低于98%。

  建立覆盖城乡的价格监督网络,畅通价格投诉举报渠道,强化市场价格监管,重点查处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各市、县,省物价局。

  (三)加强行政性收费管理

  1、收费听证制度得到逐步推行。

  2、收费公示制度得到全面推行。

  完善行政性收费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行政性收费听证制度,全面实施行政性收费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性收费监督检查。

  各市、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等。

  (四)加强规划管理

  加快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完善规划体系。加强规划编制工作,全面推行“阳光规划”,完善和落实公告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规范规划修编和调整行为,加强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强化规划执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法》,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各市、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法制办等。

  (五)规范行政审批和投资管理

  规范化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比例达到85%以上。

  继续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项目,推行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制度,探索行政审批全程代理制度,落实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推动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行政审批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推行“一站式”审批。

  各市、县,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等。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改善投资管理,引导和规范投资行为,重点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和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

  各市、县,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法制办等。

  全面清理对企业的政府性奖励政策,规范经济领域的政府奖励行为。

  各市、县,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法制办等。

  四、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全面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任务。

  2、省、市、县三级政府全面设置政府公报。

  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抓紧制定实施办法。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网上公开,省、市、县三级政府全面设置政府公报,建立免费赠阅制度。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普遍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布制度。

  各市、县,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行政决策机制,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制度,逐步实行意见采纳情况反馈制度。在规划编制、企业改制、征收拆迁等重点领域,推行决策听证制度,规范听证程序,逐步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和落实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专家论证制度。

  各市、县,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

  (三)加强行政投诉处理和信访工作

  行政投诉处理率达到98%以上。

  整合行政投诉资源,畅通行政投诉渠道。健全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建立行政投诉限期处理、情况反馈和备案以及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行政投诉处理责任。

  各市、县,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省人事厅等。

  信访事项办结率达到95%以上。

  落实信访工作职责,加强信访督察督办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推开“网上信访”工作。

  各市、县,省信访局、省监察厅等。

  (四)保障和规范村民自治

  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依法开展自治管理,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督促村民自治组织完善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培训工作。

  各市、县,省民政厅等。

  探索对村民自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制度,试行村规民约备案制度,逐步形成村民自治活动的纠错机制。建立健全村民权益纠纷的行政调处机制,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各市、县,省民政厅、省法制办等。

  五、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

  (一)健全利益协调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土地、山林、海域等权属争议调解制度,加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各市、县,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等。

  人民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率达到95%。

  实施“人民调解质量工程”活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城乡社区和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大型集贸市场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各市、县,省司法厅等。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案结事了”率达到90%。

  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能,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听证制度、重大案件备案制度、定期报告制度、监督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实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加强行政复议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监察、行政审判的工作沟通机制。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实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各市、县,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信访局等。

  (三)落实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复议生效决定、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率达到95%。

  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建立行政诉讼生效判决和裁定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司法建议处理反馈机制。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各市、县,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等。

  (四)完善行政赔偿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

  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建立行政赔偿听证、协商与和解制度。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重点规范和落实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生态保护等涉及的行政补偿机制。

  各市、县,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等。

  (五)加强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案件数量递增10%以上。

  认真实施法律援助制度,逐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做好低收入群众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和措施,重点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

  各市、县,省司法厅等。


  附件2

实施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2008—2012)

省政府立法调研项目库

(共110件)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责任单位

  一、依法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益(44件)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管理

1

  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3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省质量技监局

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

  浙江省化妆品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6

  浙江省保健品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7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

8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

  省安全监管局

9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

10

  浙江省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

11

  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省公安厅

12

  浙江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13

  浙江省公路车辆超限运输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14

  浙江省桥梁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15

  浙江省游艇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16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17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18

  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修订)

  省建设厅

  (三)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19

  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省公安厅、省发改委

20

  浙江省城镇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四)加强环境保护管理

21

  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及利用办法

  省农业厅

22

  浙江省废弃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23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省林业厅

24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25

  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26

  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27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28

  浙江省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29

  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环境监测和保护办法

  省环保局

30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

  省环保局

31

  浙江省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32

  浙江省各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省环保局

33

  浙江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省林业厅

34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办法

  省海洋与渔业局

35

  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修改)

  省民政厅

  (五)加强征收拆迁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36

  浙江省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法制办

37

  浙江省被征地农民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38

  浙江省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省建设厅

39

  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40

  浙江省土地承包争议调解仲裁办法

  省农业厅

  (六)加强防灾与应急管理

41

  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管理办法

  省气象局

4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办法

  省卫生厅

4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省应急办

44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省农业厅

  二、依法保障公民社会权益(32件)

  (一)加强社会保障工作

1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

  省劳动保障厅

2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3

  浙江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4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

  省劳动保障厅

5

  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6

  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7

  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保障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8

  浙江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9

  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

  省卫生厅

10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省卫生厅

11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12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省建设厅

13

  浙江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修订)

  省建设厅

14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省民政厅

15

  浙江省医疗救助办法

  省民政厅

16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省民政厅

17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省民政厅

  (二)加强就业服务和劳动管理

18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19

  浙江省劳动合同条例

  省劳动保障厅

20

  浙江省就业援助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三)促进和规范教育事业

2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省教育厅

22

  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23

  浙江省职业教育促进和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管理

24

  浙江省公共体育文化设施管理办法

  省文化厅、省体育局

25

  浙江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和管理办法

  省广播电视局

26

  浙江省文化馆管理办法

  省文化厅

27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

  省文化厅

  (五)加强特殊群体权益保护

28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团省委

29

  浙江省实施《禁止童工规定》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30

  浙江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省残联

31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省民政厅

32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省妇联

  三、依法保障公民经济生活权益(22件)

1

  浙江省价格管理条例

  省物价局

2

  浙江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省物价局

3

  浙江省困难居民价格补贴办法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4

  浙江省政府性奖励管理办法

  省法制办

5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订)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6

  浙江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省工商局

7

  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修订)

  省工商局

8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

  省工商局

9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省工商局

10

  浙江省规划条例

  省发改委

11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省建设厅

12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

  省建设厅

13

  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14

  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15

  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省建设厅

16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省国土资源厅

17

  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省监察厅、省发改委

18

  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19

  浙江省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20

  浙江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21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22

  浙江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省交通厅

  四、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8件)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2

  浙江省行政决策程序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

3

  浙江省行政听证办法

  省法制办

4

  浙江省行政投诉处理办法

  省监察厅、省法制办

5

  浙江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规定

  省监察厅

6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

  省民政厅

7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

  省民政厅

8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民政厅

  五、依法保障公民救济权益(4件)

1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2

  浙江省人民调解办法

  省司法厅

3

  浙江省行政补偿办法

  省法制办

4

  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修订)

  省法制办


  主题词:计划  法制  建设  转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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