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温龙政办[2002]132号文件规定,区级机关办公用房属区政府所有,下列办公用房由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调配使用:
1、原区政府办公大楼、食堂及综合楼一、二层(状元镇龙飞西路);
2、原公安局办公楼(状元镇乐清路56号一层);
3、原区法院办公大楼;
4、原龙水镇政府大楼;
5、原分配给区人武部的一间门卫室(原区政府综合楼一楼),因区人武部综合办公大楼已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现予以收回。
二OO四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公房 管理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