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第一次经济普查经费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龙湾区第一次经济普查经费补助办法
为了进一步落实经济普查工作责任制,确保龙湾区第一次经济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温龙政发〔2004〕32号)、《龙湾区第一次经济普查考核办法》(温龙经普〔2004〕6号)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经费补助基数
经费补助基数按清查摸底和普查登记的单位、个体的数量分别计算。
(一)清查摸底。
每清查1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补助经费8元;每清查1个个体经营户补助经费5元。
(二)普查登记。
每登记1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补助经费15元;每登记1个个体抽样户补助经费10元。
二、经费补助方法
根据《龙湾区第一次经济普查考核办法》和各单位的经费补助基数,按各阶段综合考核结果分若干档次进行补助。
(一)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上(不含95分),按经费补助基数的101%—105%予以补助。
(二)考核得分为95分,按经费补助基数的100%予以补助;
(三)考核得分为95分以下(不含95分),按如下计算:
1、考核得分在90—94分,按经费补助基数的95—99%予以补助;
2、考核得分为85—89分,按经费补助基数的90—94%予以补助;
3、考核得分为85分以下(不含85分),按经费补助基数的70%予以补助。
三、结算方式
补助经费采取预结算和考核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在各阶段工作结束后,按照各镇、街道和开发区经费补助基数,由区经济普查办公室审核后,先预拨70%,剩余经费在经济普查考核后按比例予以补拨。
四、经费使用要求
各镇、街道经济普查办公室对补助的经费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我区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若发现挪作他用的,区政府将对补助经费予以全部收回。
本办法由龙湾区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主题词:财政 经费 经济普查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