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工作若干规定》已经区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龙湾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工作
若 干 规 定
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根据市委发[2004]26号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龙政发[2004]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窗口授权工作,是指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部门将有关办理事项的审批权下放到窗口,工作窗口在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审批职责。
三、授权方式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授权的项目外,各入驻部门要将进审批中心的办理事项委托窗口审批。
(二)对于授权的办理事项,窗口部门要和窗口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窗口审批职责,委托窗口全权办理。对不能授权委托窗口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制订详细的审批流程,按规定确定每个审批环节的审批时限和责任人,并报送区审管办备案。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证照,可预先在空白证照上盖单位行政公章;批复文件、审批表、协议书等形式的审批一律使用审批专用章。单位的审批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年审查章、领导签名章等均由窗口负责保管使用。
四、审批权限确定
(一)凡经单位授权的办理事项,职能科室可提供审批意见,单位领导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批工作。如审批过程遇到疑难的问题,职能科室不能作出判断的,由单位领导决定。
(二)需部门职能科室提供审批结果或审批材料的,部门职能科室要在规定时限给予提供。
(三)窗口负责人履行具体审批职能,按照授权的有关程序行使审批权、签字权、答复意见权。
五、运作方式
(一)依法不需要对申请人申请的办理事项作实质性审查、核实,可以当即办结的一般项目。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窗口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完全审批权。
(二)办理事项相对简单,但需对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按承诺时限办结的特殊项目。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提供必备的材料。窗口经办人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需要部门领导或职能科室意见的,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联络员传递信息的方式获取,窗口负责人代表单位行使签字权和完全审批权。
(三)程序比较复杂,需要对办理事项进行核实、现场踏勘或技术性强的特殊项目。窗口受理后,窗口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踏勘、组织会审或按技术要求操作。需职能科室现场踏勘的,窗口向部门职能科室传递联系单,相关科室根据联系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窗口提供审批意见或审批材料。窗口负责人应参与项目审查全过程,并代表单位行使签字审批权。
(四)对涉及多家单位需要联合踏勘、联审会议或联合验收的重大办理事项。窗口受理后,由审管办统一组织联审,并形成联审会议纪要。待项目符合要求后,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参与项目审批的窗口负责人可代表单位行使签字权。
(五)需上报的办理事项,由窗口完成初审,根据上报件管理规定尽量压缩时间报上级部门审批。窗口应建立跟踪服务登记制度,窗口负责人负责全程跟踪。
(六)对明令禁止,不符合有关政策或不符合发展规划要求的控制项目。窗口负责人行使答复意见权,直接退回给申请人,并将退回通知单交审管办督查科报备。
六、各部门单位须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监管。
七、区纪检监察部门、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对窗口工作人员审批行为负有监督责任。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有关审批制度的,按照《龙湾区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实施办法》及有关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本规定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审批 授权工作 若干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6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