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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已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三十日

  

龙湾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

为切实解决群众关注的饮食业污染问题,保护和改善城区环境,保障群众健康,根据温政办〔2005〕155号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整治对象

龙湾区范围内违法排污的饮食企业。管理区域分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重点控制区域为永中、蒲州、状元等镇(街道)及全区主要道路两侧范围,其他区域为一般控制区域。按照分类、分区域管理的要求,确定整治对象,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二、整治内容

(一)严格控制新开办的饮食企业的污染。新开办的饮食企业排污,必须严格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温州市区饮食服务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细则(试行)》执行。

  (二)根据不同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分类、分区域整治现有的饮食企业。

1、面积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第一类饮食企业为无油烟排放,但有废水排放、污染较小,其面积要求为生产车间或厨房面积必须不少于8平方米;第二类饮食企业为油烟排放较小,并有废水排放,其面积要求为厨房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且独立封闭;第三类饮食企业为废水、废气、噪声等排放较大,其面积要求为厨房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且独立封闭。(2)一般控制区域:厨房面积不做具体规定,但必须独立封闭。

2、布局要求。总体布局合理,厨房的设置不影响市容;洗、烧、制等过程必须在厨房内完成,不得在公共通道上进行洗菜、洗碗等作业活动;环保设施必须设在店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热污染。

3、油烟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应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规定。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必须安装经国家认证的油烟净化设施,净化治理后排放;排放口应合理设置,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2)一般控制区域:有油烟排放的饮食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对周围居民造成影响。(3)饮食企业的油烟净化设施应该按有关规定定期清洗,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工作效率。

4、废水排放要求。(1)重点控制区域:必须安装油水分离器,经隔油处理后排放;废水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规定;控制标准原则按《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执行(油、悬浮物为必测指标)。(2)一般控制区域:产生的废水经隔油处理后排放。

  5、噪声排放要求。噪声排放按《城市区域噪声标准》(GB3096-1993)执行。各噪声源(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应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6、必须以液化气、电、天然气、轻柴油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禁止使用煤等高污染燃料。

7、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餐厨垃圾的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废油收集应该由定点回收单位统一回收治理。

8、选址应合理,对周围环境没有造成较大影响。

三、整治措施

(一)由城管执法部门为牵头单位,环保、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密切配合,集中人员联合执法、统一行动,依法取缔无证经营、无条件整治的饮食企业。

(二)确定23家饮食企业作为2006年重点整治对象,并将整治名单、整治要求、整治时间在媒体上予以公布,营造整治氛围,形成饮食企业配合、社会舆论监督的良好局面。

(三)由环保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整治后的饮食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发放《排污许可证》;对整改无望或拒不整改的,由城管执法、环保部门牵头,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强制关闭。

  (四)工商部门对已领营业执照的饮食企业进行年审时,要从严把关,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不予通过年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饮食企业,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取缔。

四、时间要求

我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2006年8月底前完成第一批23家重点对象的整治任务;2006年12月底前完成第二批饮食企业(具体名单另定)整治任务;2007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饮食企业的整治任务。

  主题词:环保  饮食业  整治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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