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区属各有关单位:
区科技局《龙湾区民营企业科技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龙湾区民营企业科技人才公寓分配实施意见
温州市龙湾区科学技术局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06〕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吸引和稳定工作,为推进龙湾现代化滨海城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中提及的科技人才公寓是指区人民政府决定提供给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才的经济适用房。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科技人才公寓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科技人才公寓分配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制定、实施科技人才公寓分配方案,协调、监督、检查科技人才公寓分配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审查核实购房申请表,对购房合同进行鉴证,审查核准科技人才公寓产权登记、转让等事宜。办公室设在龙湾区科技局。
第二章 购房对象
第四条 申请购房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职称的;
(二)在龙湾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单位工作时间合计五周年以上(含五周年,时间截止到发文日),表现良好,并愿意继续服务五周年以上的;
(三)在温州市境内无自有房产的;
(四)本人缴纳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含1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申请购房:
(一)入选省、市“151”、“551”人才工程的;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市级以上奖励的;
(三)夫妻双方均在本区工作的;
(四)获“龙湾区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或“龙湾区技术拔尖人才”荣誉称号的;
(五)就职于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
(六)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申请科技人才公寓程序、产权的确认与变更
第六条 科技人才公寓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由科技人才个人申请填报科技人才公寓申请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对申请表进行审查汇总后,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公示,确定最终分配方案。
(三)备案。获得科技人才公寓的科技人才名单报区房改办存档备案。
第七条 拥有科技人才公寓的科技人才自产权登记之日起,愿意且必须在龙湾再工作五周年以上(含五周年)。这期间,科技人才公寓房屋产权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
自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周年内,拥有科技人才公寓的科技人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该科技人才的科技人才公寓房屋产权证并按原价补偿房款(无息)。回收的科技人才公寓由领导小组按本实施意见进行再分配。
1、不再在龙湾区企业工作的;
2、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发现存在伪造、虚报申报材料的;
4、在社会上发生其他有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事实的。
第八条 科技人才公寓自产权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其他社会公众;但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按原价转让给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二章第四条所规定的科技人才。
第九条 科技人才公寓纳入小区统一管理,管理费用由所在小区物业公司按物价部门审批标准向住户收取。
第四章 房价与付款方式
第十条 科技人才公寓参照龙湾区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政策确定房价。
第十一条 科技人才公寓房款支付方式参照经济适用房房款支付方式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龙湾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科技 科技公寓 分配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