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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龙湾区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

补 充 意 见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200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各镇(街道)、村(居)以及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取得预期效果。2006年全区共有25.46万人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保率达到了94%,筹集合作医疗资金1349万元。到2006年10月份,报销住院医疗费用4564人次,共报销基金报约937万元;报销补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有542人,报销补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有194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医疗保障,受到了广大合作医疗参加人员的欢迎。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区政府决定2007年度就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提高筹资额度。

  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度由每人每年53元提高到80元,其中区财政由10元提高到18元,市财政补助由8元提高到15元,省财政补助由5元提高到7元,农民个人出资由20元提高到30元,村集体和镇(街道)补助不变,仍为5元。低保、五保优抚对象由区财政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15元;计划生育优扶对象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补助15元,个人出资15元。

  二、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补偿范围。

  各镇(街道)合作医疗参加人员在各自镇(街道)卫生院就诊的普通门诊医药费报销20%,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一个实施年度内每人累计限报100元。

  参保人员在发生门诊费用的三个月内,凭门诊发票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各镇(街道)所设的各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点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报销的有关程序和办法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实施。

  三、提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用仍按“分段计算”的办法报销,起付线500元和每人全年累计最高报销额4万元不变,住院医疗费用各段报销基本标准提高如下:

龙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标准

医疗费用(能报销部份)

2006年

2007年

住院费用段别

0-500元段

不报销

不报销

500元-3000元段

25%

30%

3000元-5000元段

30%

35%

5000元-8000元段

35%

35%

8000元-10000元

40%

40%

1万元上

35%

35%

  在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和龙湾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基本标准支付;在龙湾区各镇(街道)卫生院治疗的,按基本标准的130%支付;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按基本标准的80%支付;在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住院治疗的,按基本标准的70%支付。

  四、开展免费健康体检。

  连续两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可享受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常规性免费健康体检一次,并由医疗单位建立健康档案,以切实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力争达到“有病早发现、早治疗、无病早预防”的目的,尽大可能地减少农民朋友的疾病痛苦和负担,切实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

  五、建立新农医信息化系统,简化报销程序。

  加快我区新农医计算机信息化工程建设,争取2007年1月份完成。计算机信息化系统建成后,各镇(街道)将不再承担报销审核工作,参保农民在温州市已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出院时将直接在医院由计算机系统审核报销,做到报销审核程序便捷、公正。在温州市以外医疗机构或在市内尚没联网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农民还是要向医疗单位索要出院记录、费用发票和费用清单,送镇(街道)合作医疗办申请,镇(街道)联络员初审后统一送区合医办审核报销。

  六、明确参保对象。

  户籍在我区、未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我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内人数以农民持有的户口簿为准。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的人员,不能再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医疗费用。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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