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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建设工程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建设工程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龙湾区建设工程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机制,防止工程建设中出现违规违法行为,规范项目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通知》(温龙委办〔2005〕9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业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造就廉洁、务实、高效的建设队伍,促进我区各项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开展。

  二、工作制度

  (一)人、财、物管理制度

  1、人事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根据项目建设的工程量、工期等具体情况来确定,分常设建设指挥部和临时性建设指挥部两种。常设建设指挥部的机构人员编制由区编委审批,其人员调动由区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临时性建设指挥部的人员抽调,由建设指挥部提出抽调人员方案,报区政府领导批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抽调。遇工程任务重、时间紧,应该临时聘用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工程技术人员的,由建设指挥部填报《建设单位临时用人申请表》,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并抄送区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及重点办备案,无必要继续留用时,应及时解聘并报有关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区人事劳动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各工程建设单位。

  2、财务管理。各工程建设单位财务要逐步进入区会计核算中心,实行经费支出集中统一管理;数额较大的支出,须报区长或分管区长审批。工程款支付,须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申请,经监理单位、工程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挥部领导批准,才能支付给有关施工单位。工程款项结算不能用现金支付,要通过银行转帐方式结算。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各工程建设单位。

  3、财产管理。凡购置办公用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须经政府统一采购,凭区财政部门出具的《政府采购单》方可入帐报销;购置交通工具须报经区反腐败联席会议同意并报区政府审批,并做好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登记工作。工程完工后,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财产移交手续,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或调剂到其他单位使用,须报废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重点办、各工程建设单位。

  4、政务公开。各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格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注重实际,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简化环节,方便办事;健全机制,常抓不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必须有常态化的载体,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可靠。要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到决策前、中、后公开,并根据群众要求,实行事中、事后公开。责任单位:区重点办、各工程建设单位。

  (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征地拆迁政策。工程建设项目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政策处理工作,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实行专人负责,并严格按国家、省、市和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密切配合市征地事务处开展征地工作。在拆迁户安置前,必须将拆迁面积、安置面积、安置对象予以公示,接受监督。责任单位: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房管分局、各工程建设单位。

  2、严格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制度。要根据设计、定额及编制时的价格,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合理考虑建设期间的价格、利率等动态变化因素,不得留有投资缺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杜绝随意扩大项目规模。确需调整总概算的,应重新按程序申报审核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如擅自变更设计、随意扩大规模或建设资金超概算10%的,要根据情况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决策审批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各工程建设单位。

  3、项目法人责任制。新上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由区重点办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报区政府批准。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重点办、各工程建设单位。

  4、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执行。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各投标单位必须提供2年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行为或正在被公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和从事中介活动。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经贸(交通)局、区监察局、各工程建设单位。

  5、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标、评标、定标必须在招投标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不准肢解发包工程或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工程。个别特殊建设项目需采用邀请招标的,由各工程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和监察机关审核,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费率招标限于区政府确定的应急工程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工程,并按照规定权限报批后实施。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区监察局、区重点办、各工程建设单位。

  6、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区财政局要依据本年度可用财力及社会综合财力的预测情况,结合基本建设单位项目完成进度及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做好本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工作,并加强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区财政核定的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执行,严禁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变相挪用国家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按规定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作为竣工项目交付使用依据。区审计局要加强对重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工程建设单位。

  7、工程预决算制度。各工程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工程预决算,并及时做好施工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决算的审查核对工作。区财政局要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做好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工程预决算审查结论的确定工作,并对财政性投资重点项目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工程招投标标底,科学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区审计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和新增资产移交手续。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各工程建设单位。

  8、工程监理制。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各工程项目均须经过招投标,由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监理大纲,并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上一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各工程建设单位。

  9、合同管理制。各工程项目都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①施工合同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②勘察、设计合同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③监理合同应包括监理的期限、施工合同确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实现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的主要措施等。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单位。

  10、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工程开工前,各工程建设单位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会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组织设计经审核为不合格的,不准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得进场使用;隐蔽工程未经质量检查,不得覆盖,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应到现场见证取样,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督促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内容和目标。各工程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承担质量责任,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单位。

  11、廉政责任制。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廉政建设责任制,与施工及中介机构签订工程廉政合同书。各工程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采购自已亲友供应的材料;不得介绍亲友分包施工单位工程;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严禁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若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有关法规和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工程建设单位。

  (三)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1、考核对象。列入当年续建和开工的实施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当年建成项目和预备项目除外),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工程建设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考核内容。

  对工程建设单位,其考核内容为:完成区政府下达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情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情况;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等落实到位情况;是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并有相应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否严格把好工程建设质量关、施工进度关、安全生产关;是否及时报送统计、财务报表和资料,加强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对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其考核内容为:服务效率方面,是否有为重点工程建设服务的具体措施,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手续,如需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主动帮助工程建设单位做好报批工作。服务态度方面,是否开通重点工程建设“绿色通道”,一把手亲自抓,经办人员办事不拖拉、不扯皮、不刁难、不贻误。服务意识方面,是否主动为重点工程建设排忧解难,能为重点工程建设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协调会议,及时落实协调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其考核内容为:是否认真做好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是否积极支持工程建设单位搞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开工建设;是否及时协调解决阻碍工程建设的矛盾和问题,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

  3、考核方式。

  全区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区重点办负责具体工作,发放统一印制的“考核测评表”。对工程建设单位的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由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各镇(街道)负责人参加评议。对工程建设密切相关的职能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用等级评价考核,等级分“满意、比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由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和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参加评议。考核结果,报请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目标考核由区府办牵头,区发展与改革局、区重点办、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分局等单位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每年安排一次以上以反腐倡廉为主题的学习教育活动;推动反腐倡廉教育面向全社会,积极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加强监督制约,确保权力正确有效行使。一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三是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障人大和政协监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由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三)加大惩治力度,充分发挥惩处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各工程业主单位和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检察机关联合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治腐败案件。由区监察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工程建设单位每年要对落实惩防腐败体系工作作出部署,区政府将定期听取监察、审计等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对落实任务不力、导致出现重大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由区府办牵头,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重点办配合。


  主题词:建设工程  反腐败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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