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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编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监管部分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35号和浙编〔2005〕3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区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明确:

  (一)按照《通知》要求,农林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原由卫生部门承担的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做到信息互通,相互配合。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质监部门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以及日常监管中遇到的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打击无照经营食品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卫生部门;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要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和工商部门。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落到实处,在履行职能、行使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能造成具有重大影响的损失或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承担领导责任。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食品监管  职责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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