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2007年6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予以授权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人民政府授权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由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以及其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组长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员担任,组员由成员单位指派。
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应报区人民政府批复。有关部门及单位应当按照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权限、程序和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四、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和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 职责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