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已于2002年7月14日颁布,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省审计厅为全面贯彻落实该办法,于2003年3月4日下发了《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审投〔2003〕15号)。请各单位一并认真组织施行,以强化审计监督,切实提高我区国家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同时,区政府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对我区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必审制。除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分别由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负责外,我区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负责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原则上,区重点建设项目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区审计局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浙审投〔2003〕15号)文件精神执行。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经费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附件:1、《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
2、《关于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审投〔2003〕15号)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审计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