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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区各项绿色创建活动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学校、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建设“绿色浙江”的精神,培养公民良好的环境伦理道德规范,提高全区人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我区各项绿色创建活动的深化,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绿色创建活动奖励办法。现将各项绿色创建活动的具体奖励办法公布如下:

  一、绿色社区奖励办法

  1、获国家级绿色社区称号的,奖励6万元,其中30%用于创建组工作人员补贴,其余用于活动经费。

  2、获省级绿色社区称号的,奖励5万元,其中25%用于创建组工作人员补贴,其余用于活动经费。

  3、获市级绿色社区称号的,奖励4万元,其中30%用于创建组工作人员补贴,其余用于活动经费。

  4、获区级绿色社区称号的,奖励3万元,其中20%用于创建组工作人员补贴,其余用于活动经费。

  二、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奖励办法

  1、先进集体:获国家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省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奖励3万元;获市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奖励2万元;获区级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称号的,奖励1万元。

  2、先进个人:国家级论文、教案、制作获奖的,奖励2000元;省级论文、教案、制作获奖的,奖励1000元;市级论文、教案、制作获奖的,奖励500元。

  三、绿色企业奖励办法

  1、获省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奖励3万元。

  2、获市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奖励2万元。

  3、获区级绿色企业称号的,奖励1万元。

  四、在一年内获多项荣誉的,按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搞重复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奖励办法  绿色创建  通知

  抄送:市环保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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