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加强村级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龙湾区加强村级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级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增强工程建设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于我区使用村集体资金建设的办公楼、农田水利、桥梁、道路、绿化、公园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造价在2万元以上的,都纳入管理监督范围。
第三条 村级安排项目要根据本村财力量力而行,不能盲目上马,绝不能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经费应列入年初计划。
第四条 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应急或特殊工程建设方案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同意)并形成决议。
第五条 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审核制度。村级建设工程在实施前,需提交工程概算、村民大会或村两委通过的建设方案决议,报镇(街道)审核。审核通过后,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基建程序进行。
第六条 对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应进入市建设交易市场,严格执行建设市场交易有关规定,由招标管理部门组织招投标;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广播或其它形式在本村或更大范围内发布招标公告,由各村自行组织招投标。
第七条 招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造价在30万元以下的应急或特殊工程经村两委集体研究,并报镇或街道审批,可以进行定向发包)。工程技术要求高的,参加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工程应采取总承包的方式,不得肢解发包。
第八条 村里要建立工程监督小组,加强对工程投标后期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各镇(街道)要相应建立村级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小组,其主要职责:
1、对村级上报的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财务状况,按规定该办的基建手续是否齐全、招标文件是否规范进行审查,督促有关村将审查结果在3天内向群众公布。
2、会同有关村搞好工程招投标,并按规定的要求帮助签订好工程建设合同书。
3、在工程建设期间,督促、指导有关村工程监督小组按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严格抓好工程质量监督。
4、会同有关村负责工程竣工后的项目验收,按工程合同书的规定帮助搞好工程结算,并督促抓好工程结束后的公开工作。
第九条 严把工程款支付关。各镇(街道)村帐代理中心要根据工程建设合同书的要求,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得随意乱支。工程的结算须凭镇或街道监督管理小组出具的证明方可入帐支付。
第十条 村委会主任为具体负责人,镇(街道)联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为分管责任人,对村级工程建设负总责,如有违反本规定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停职检查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镇(街道)村级工程监督管理小组成员因把关不严、工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失职论处,追究责任。
村帐代理中心财务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所在镇(街道)予以解聘处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建设 监督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