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7号,以下简称《试行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根据人员聘用制度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区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除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以外,都应当执行《试行细则》的规定,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聘用人员参照《试行细则》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公务员以外的事业人员,暂按人员聘用制度的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和聘用人员原已签订聘用合同,已到期或者尚未到期的,一律按照《试行细则》的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签订有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合同期限统一为3年。
三、建立我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制度。聘用合同备案制度是指事业单位应当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区人事劳动局办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备案手续。
四、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要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结合起来,要在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基础上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时,如聘用合同的期限与职务聘任的期限不一致的,职务聘任的期限要进行重新修订,职务聘任的终止时间不得超过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
五、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时,由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订聘用合同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如该事业单位未经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或者备案,尚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由该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同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关于下岗待聘人员的待遇。
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时,其职工因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能力等原因未被聘用上岗的,为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其待遇由单位决定,但不得低于我区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在单位内部待聘时间一般为1年。待聘期间,单位应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流动,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单位可办理辞退(辞职)手续。
待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待聘期满,办理辞退(辞职)手续的,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职工在原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待聘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七、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因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等原因,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应将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到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保管。
八、事业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或续签聘用合同的,或者未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的,由区人事劳动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停止对该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核发工资、职称聘任、新进人员、财政拨款等事项。
九、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是事业单位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一项重要举措,是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单位进人、人员转岗、离岗退养、女职工延长退休年龄等工作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要于2007年7月15日前到区人事劳动局录用调配科领取《浙江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及相关资料,并于2007年8月15日前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完成签订后15日内到区人事劳动局录用调配科办理聘用合同备案手续。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聘用制度的规定尽快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切实加强聘后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聘用合同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以发挥人员聘用制度的效能作用,促进事业单位人员素质的提高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区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二ОО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人事 聘用 转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