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建筑业对于改善城乡面貌,扩大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带动其他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我区目前建筑业发展总体水平相对落后,建筑业产业结构不甚合理、建筑业企业改革不到位、企业市场竞争力不强、技术进步缓慢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业的发展,切实提高建筑业的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确立其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经区政府研究,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优化调整建筑业产业结构,深化企业改革,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加强政府监管和指导,优化企业成长环境,促进我区建筑业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实现建筑业弱区到大区直至强区的转变,确立建筑业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
二、目标任务
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加快企业制度创新,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的重点骨干企业;大力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提高建筑业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促进房地产业理性、稳步发展。具体目标是:
(一) “十一五”期间,建筑业总产值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力争全区建筑业年总产值达45亿元,建筑业增加值达10亿元,占全区GDP的5%以上,跨进建筑大区行列。
(二) 到2010年,培育重点龙头和骨干建筑业企业2-3家,使之晋升到壹级资质,建筑业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达到2家。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促进发展
为加快建筑业发展,将建筑业培育成为我区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区建设局要着力研究龙头骨干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事宜,认真分析和研究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拓展能力强、就业带动明显、为建筑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建立区领导联系区重点建筑业企业制度,及时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二)合力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1、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企业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鼓励建筑业企业延伸产业链,通过投资宾馆、旅游、家具等行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向股份制、民营化发展。
2、调整结构,鼓励发展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培育发展集团化、总承包企业的同时,大力培养和发展长期稳定的专业化、小型化劳务型协作企业,引导企业由小而全、小而散向专业化协作和集团化经营转变,逐步形成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多元经营为主的主体公司与以项目承包、施工为主的专业协作公司相结合的企业构架。劳务分包企业从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合法分包劳务作业工程的,其营业税(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营业税缴纳标准)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代缴。已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代扣代缴的,劳务分包企业应持完税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营业税抵免。
3、本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需增项各类资质的,优先审核上报。
4、建立建筑业经济总部与后方基地。龙湾区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需要生产仓储用房、企业办公用房建设用地时,按工业企业同等政策予以落实。区政府将规划20亩左右的土地供建筑业企业建造建筑业大厦,建立我区建筑业经济总部;规划100亩左右的土地作为建筑业发展后方基地,以保证建筑业的发展后劲,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5、依托本地建筑市场,为建筑业企业创造更多的竞争机会。实行公开招标的区级建设项目,招标时在不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投的区属建筑业企业若无不良行为记录且符合承包资质的可优先考虑或自动通过资格预审。实行邀请招标的区级建设项目,原则上优先考虑区属建筑业企业参加投标,具体细则由区建设局制定。实行直接发包的项目(私人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由区属企业优先承建,区建设局做好指导工作。
6、全区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建筑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和为承接工程提供保函等问题。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全区每年组织一次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和十大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建筑业企业年施工产值达3亿元以上,且向本区上交税金达到400万元以上的,将命名为区建筑业龙头企业;建筑业企业年施工产值达1.5亿元以上(非房屋建筑总承包企业施工产值达0.5亿元以上), 且向本区上交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将命名为区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区建筑业龙头企业、重点骨干企业可参照享受区百强工业企业的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和奖励(龙湾区建筑业龙头和重点骨干企业评比指标和名单每年由区建设局审查并报区政府审定公布)。
2、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进一步做强做大建筑业。支持企业设立科技股份,加大收入分配向科技人才的倾斜力度。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可参照国有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有关政策执行。
3、鼓励企业开展合资合作和以商引商。与外商创办中外合资合作建筑业企业的,可享受合资企业优惠政策。
(四)鼓励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
1、我区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本区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争取银行支持帮助,金融部门可以合理设定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的信贷额度。建设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银企合作机制。
2、凡我区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税务手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回本区交纳企业所得税。区财政部门根据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回区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情况,适当予以奖励。
(五)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
1、建筑业企业应加强与高校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培养和引进人才,鼓励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企业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鼓励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我区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2、建筑业企业中无相应学历但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优先推荐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创造条件鼓励建筑业企业人员参加各类执业资格考试。
(六)鼓励技术创新,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建筑业技术进步要以标准化、工业化和信息化为基础,以科学组织管理为手段,以建设项目为载体,不断提高建筑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生产能力。要大力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建筑,严格采用环保和节能建筑材料,禁止使用淘汰产品,大力发展建筑标准件,加大建筑部件工业化生产比重,提高施工机械化生产水平,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区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力,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加大科技投入,重视人才培养,加强企业标准建设,加强工艺和工程技术研发,重视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重视施工工法的总结和提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要积极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其各项技术研究开发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本区建筑业企业科技成果经鉴定并被列为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浙江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和温州市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在区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抓好农民工培训教育
大力发展劳务企业。鼓励农民工组建劳务分包企业,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施工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要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以任何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要为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建立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统筹做好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工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重视农民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农民工生产操作技能是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根本措施。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资金、师资和培训基地,因地制宜搞好农民工培训。严禁未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农民工上岗。
(八)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信用档案建设,在实施建筑市场开放、引进外地优秀企业的同时,限制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违法乱纪的外地企业进入,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积极创新招投标方式,推行综合最优价中标,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引导力度。
(九)激励政策
1、区政府每年根据建筑业企业创税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鼓励建筑业发展壮大。
2、区属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且回本区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区财政部门根据国税和地税部门提供的企业回区交纳所得税额,按区留部分的30%奖励给企业。
3、建筑业企业晋升到总承包壹级资质等级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设立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台阶式奖励机制。对年完成施工总产值首次超5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
5、设立名牌工程奖。每年区属建筑业企业在本市内的工程获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区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项目部以下奖励:创“鲁班奖”的,奖励100万元;创“钱江杯”的,奖励10万元;创“瓯江杯”的,奖励3万元。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发展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