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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已经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十六日


龙湾区重大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为健全全区重大项目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做好全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有力推进项目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区重大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列入区重点工程年度计划、区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

  (二)审批权限属国家、省、市的建设项目;

  (三)对龙湾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总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

  二、区重大项目的确定程序

  (一)按正常程序申报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向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提出列入区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申请,经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汇总、初审后形成区年度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建议名单,报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复审,最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需临时增补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向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提出列入区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申请,经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汇总、初审后形成区重点工程、重点前期项目增补建议名单,报区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区重大项目的协调机制

  (一)项目分管副区长(或受副区长委托的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加强组织管理、综合协调和推进力度,确保项目落实、开工和建设。项目需提请协调会议议定的,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确定。

  (二)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对重点工程、重大项目要加强综合协调、督促落实和整体推进。对项目涉及的重大政策性问题、产业结构调整性问题、财政资金安排问题或项目分管副区长提请需要协调的事项,要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协调解决,有关副区长要积极协助配合。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确定。

  (三)对常务副区长、项目分管副区长提请需要协调的问题,区长要及时研究决策或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决策。对决策意见,有关方面和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参加会议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确定。

  四、区重大项目的协调程序

  (一)凡本制度范围内重大项目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提出本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由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商解决,并出具会议纪要,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贯彻落实。

  (二)对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难以协调的问题,由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向项目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汇报并提出协调申请。(申请协调的报告应包括项目情况、要求协调问题、各有关部门对问题的意见、解决问题的对策等)。项目分管副区长或常务副区长在接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三)常务副区长、项目分管副区长认为需提请由区长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做好相应的基础性工作后,及时报请区长协调。区长对申请协调的事项,及时进行研究决策或召开协调会议,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会议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五、区重大项目的督查机制

  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等单位参加的督查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协调会议议定的意见和要求。区政府办公室和区监察局要及时跟踪监督协调会议的落实情况,重点督查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以及项目分管副区长组织召开的协调会议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要求向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及有关区领导反馈协调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

  (三)对未按协调会议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由区监察局给予通报批评,并督促其限期完成;对通报批评后仍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要追究该部门的领导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四)为便于及时了解掌握全区重大项目的生成、前期及建设工作情况,区发展计划局(区重点办)应及时编报重大项目立项、建设进展情况报告,报送区人民政府。重要情况应随时专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建  重大项目 协调机制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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