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龙湾区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温州市关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市财政资金补助外,区财政每年拨出320万元,并通过其他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对列入2003—2007年全区村庄整治工程的村庄进行适当扶持。列入该工程的村庄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村庄规划为龙头,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为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打好基础。
第三条 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关键在村,责任在镇(街道)。镇(街道)、村应积极筹措资金,不能虚列预算。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资金等。使用范围为:
(一)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用于对被列入村庄整治计划村的规划编制补助。
(二)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是指对村庄整治村经过整治后符合整治标准的达标奖。
(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村庄整治工作的奖励。
(四)其他。根据村庄整治工程进展情况,经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同意,需设立的其他奖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村由区专项资金补助3-5万元。
(二)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从2004年开始。开展整治的村,经验收达标后,给予投入总额15%—20%的以奖代补资金。
(三)奖励资金标准:经规划整治验收后,达到合格、良好、优秀的,奖励金额分别为1—3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日常办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包括汽车、手机等);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体现向欠发达村倾斜的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依据:
(一)温龙委办发[2004]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村庄整治工程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考核实绩;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四)村庄整治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情况;
(五)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程序:
年初,由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村镇办)、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预算方案。在区财政局的监督下,由区村镇办根据村庄整治工程的实施进展和考核状况,分期分批予以实施。对部分已进入收尾阶段的村庄整治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可跨年度使用,但不超过次年6月份。
(一)列入计划的村,先给予预算2万元用于启动,待其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镇(街道)村镇办(指挥部,下同)提出申请,经区村镇办核准(验收)后,下拨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
(二)村庄整治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
对经整治达标的村庄,由镇(街道)村镇办提出申请,由区村镇办验收合格后,予以下拨。
(三)奖励资金。
经过一定程序的评选,并经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或批准后,通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发放。一般在年底进行。
第十条 镇(街道)村镇办要将区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尽快落实到具体的村庄和项目,并报区村镇办、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村镇办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区财政拨付的资金,还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村镇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村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村 工程 资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