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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八日


龙湾区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和温州市关于“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市财政资金补助外,区财政每年拨出320万元,并通过其他各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专项资金”,对列入2003—2007年全区村庄整治工程的村庄进行适当扶持。列入该工程的村庄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以村庄规划为龙头,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为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打好基础。

  第三条  实施村庄整治工程,关键在村,责任在镇(街道)。镇(街道)、村应积极筹措资金,不能虚列预算。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有效机制。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括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资金等。使用范围为:

  (一)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用于对被列入村庄整治计划村的规划编制补助。

  (二)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是指对村庄整治村经过整治后符合整治标准的达标奖。

  (三)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村庄整治工作的奖励。

  (四)其他。根据村庄整治工程进展情况,经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同意,需设立的其他奖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标准为:每村由区专项资金补助3-5万元。

  (二)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从2004年开始。开展整治的村,经验收达标后,给予投入总额15%—20%的以奖代补资金。

  (三)奖励资金标准:经规划整治验收后,达到合格、良好、优秀的,奖励金额分别为1—3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日常办公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平衡预算;

  (四)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包括汽车、手机等);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合法、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体现向欠发达村倾斜的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依据:

  (一)温龙委办发[2004]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二)村庄整治工程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考核实绩;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

  (四)村庄整治工程建设资金筹集情况;

  (五)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配程序:

  年初,由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村镇办)、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村庄整治建设以奖代补资金预算方案。在区财政局的监督下,由区村镇办根据村庄整治工程的实施进展和考核状况,分期分批予以实施。对部分已进入收尾阶段的村庄整治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可跨年度使用,但不超过次年6月份。

  (一)列入计划的村,先给予预算2万元用于启动,待其村庄规划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镇(街道)村镇办(指挥部,下同)提出申请,经区村镇办核准(验收)后,下拨村庄规划编制补助资金。

  (二)村庄整治建设的以奖代补资金。

  对经整治达标的村庄,由镇(街道)村镇办提出申请,由区村镇办验收合格后,予以下拨。

  (三)奖励资金。

  经过一定程序的评选,并经区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或批准后,通过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发放。一般在年底进行。

  第十条  镇(街道)村镇办要将区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在规定的资金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尽快落实到具体的村庄和项目,并报区村镇办、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做到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村镇办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数扣回区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专项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区财政拨付的资金,还要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村庄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区财政局、区规划分局、区村镇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村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村  工程  资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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