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关于开展“阳光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阳光行动”的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 “作风建设年”活动的开展,建设“阳光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区政府决定在区属部门(以下简称“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开展“阳光行动”。为确保此次活动扎实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为主题,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以构建高效、务实、透明的长效机制为根本,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树立“阳光政府”新形象,为建设现代化滨海新城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要求
通过开展“阳光行动”,全面进行自查剖析,广泛接受群众投诉,认真做好整改提高,实现以下目标:
(一)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建立受理群众投诉的平台,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公开受理群众投诉,提高投诉办理质量,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剖析一批典型案例。抓住工作中该办不办、拖而不办、不按规定办的典型案例,认真剖析,查明原因,总结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搞好整改,扎实推进政府效能建设。
(三)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解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效率低下的问题,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阳光意识”,提高政府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四)建立长效机制。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政务公开,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建立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步骤
开展“阳光行动”,从2007年4月开始到11月结束,具体分五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阳光发动”阶段(4月中旬至4月下旬)。进行调查研究,制订方案,层层开展动员部署,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做到领导重视,人人参与。
第二阶段:“阳光自查”阶段(5月上旬至5月中旬)。区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对近年来群众投诉、上级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尚未办理的事项,列出详细清单,认真分析原因,研究确定办理意见和办结时限。“阳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解决方案,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阶段:“阳光投诉”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下旬)。“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用1个月时间,集中开展“阳光投诉”,受理群众投诉。“阳光投诉”的受理范围为:
1.“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2.区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设置的规则、程序、条件不合理,致使办事不畅,影响效能,损害群众利益的;
3.区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不诚信、不履行承诺、不依法办事或利用行政管理权与民争利,影响民生的;
4.对法定义务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或推诿扯皮、拒绝执行的;
5.未按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的;
6.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只凭关系不依法,甚至故意设置障碍的;
7.利用管理职权吃、拿、卡、要或强行推销产品、提供有偿服务的;
8.擅离职守或不作为,应办事务不及时办理,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9.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摊派、检查,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10.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侵害群众利益或影响行政效能的其他行为。
属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管辖范围的诉求事项,应当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司法、仲裁和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再重复受理。
在为期1个月的“阳光投诉”期间,“阳光行动”参与单位都要设立专门的受理投诉场所,开通专门的投诉热线电话和门户网站,结合开展“局长现场办公月”活动,由领导班子成员带班,接待或受理群众投诉。区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深入基层、社区、企业、村居,上门听取投诉,主动倾听民意,征求各方意见。受理投诉的地点、时间、电话、网址及带班领导名单,都要以适当方式事先向社会公开。在受理投诉过程中,凡有书面材料的,要认真受理书面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要由专人做好记录;所有投诉记录和书面材料要妥善保管,建立档案。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和解释;能当场办理的,当场予以办理。无法当场答复和办理的,在投诉结束后,要进行梳理、汇总,并报送区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阳光整改”阶段(7月上旬至9月下旬)。“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对各种渠道受理的投诉件和市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的投诉件,要认真梳理,综合分析,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明确投诉件办理的责任分工、办结时限和办理内容,提出落实整改意见,并在30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反馈办理意见和整改意见,认真解决群众投诉的问题。“阳光行动”参与单位受理的投诉件和整改方案,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区各部门在办理投诉件和提出整改方案时,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其监督;要积极邀请群众代表参与整改督查。重大、疑难投诉件的整改和办理,采用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会等形式进行。区政府与所属部门签订政风、行风责任书,各部门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在政府系统全面实施行政问责制,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建立依靠群众力量、接受群众监督的权责统一的行政责任机制。
第五阶段:建立“阳光工作机制”阶段(10月上旬至11月下旬)。在全面落实整改方案、认真解决群众投诉问题的基础上,区政府及“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围绕“阳光政府”建设,完善政务公开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公开透明的“阳光行政”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建立群众投诉受理平台,完善投诉办理制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逐步建立“投诉有门、处理及时、监督有效、责任到人”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按照部门“三定”方案,进一步明晰部门及内设机构的职责,健全和落实工作责任制,
四、工作要求
“阳光行动”参与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阳光行动”不走过场,取得扎扎实实、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舆论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为开展“阳光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要开辟专题专栏,及时公开“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的自查问题和解决方案,及时公告“阳光投诉”的活动安排,及时公示群众的投诉件和要求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时公布“阳光行动”参与单位的办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及时公开区政府对相关部门的行政问责情况。
(二)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狠抓“阳光行动”的落实,做到目标明、要求高、措施实。“阳光行动”的每一个阶段、每一项工作都要分别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扎实有效。“阳光行动”参与单位主要领导要以身作则,重抓本级、带动下级、作好表率,确保自查的彻底性、受理的公开性、解决的有效性、整改的及时性、机制的长效性。要建立投诉案件领导包案制度,认认真真对待每一件投诉,实实在在解决每一个问题,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以务实的作风、良好的成效取信于民。
(三)结合实际,创新载体。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深入查找问题,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对策,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创新思路,真抓实改,通过各种形式因地制宜做好此项工作。要以我区开展的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群众满意基层站(办事窗口)”、“执纪为民直通车”等活动为新的载体,完善行风建设和队伍建设长效机制,拓宽群众投诉渠道,推动“阳光行动”向纵深发展。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对“阳光行动”的领导,区政府建立区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对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部门“一把手”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监察局。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相应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
(五)加强监督,严肃纪律。区开展“阳光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督促检查,推动“阳光行动”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督促区各部门认认真真地解决所投诉的问题。要把开展“阳光行动”纳入对各部门的年终目标考核,作为考察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满意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对因各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或不依法办事,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并产生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予以告诫直至责任追究。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比照该方案,组织实施相应的“阳光行动”。
主题词:行政事务 行动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