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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OO七年五月十五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城区功能实现新提升、生态建设取得新突破、社会事业迈出新步伐”的要求,努力实现把龙湾率先建成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滨海新城区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型政府、创新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和廉洁型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第五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可负责或协调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区政府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办事机构受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并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和办事机构的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八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区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九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

  第十一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单位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执行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及时跟踪和加强督查,对贯彻落实情况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出台有关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可以在本部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制定和发布,或者报请区政府制定和发布。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需由区法制办审核把关。

  第十八条  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各项监督

  第十九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经常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和书面意见,要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有权对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对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完善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和更新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办好“区长热线”,妥善处理好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第七章   办事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建设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审议通过的《区政府工作报告》,及时分解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形成区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并作为对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副区长在工作中遇到突发性重大事件,须在妥善处置的第一时间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其中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重点建设工作安排执行情况每月要向区政府定期报告;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或报告。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区长外出(指离开本行政区域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等,下同),应事先向市政府和区委报告;副区长外出,应事先向区长报告。区长、副区长外出应告知区政府办公室,以便工作上的衔接和联系。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非常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经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方可到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地方学习或考察;属于私人临时外出的,也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区长、区长。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任免,根据区委的建议,经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以区长名义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各组成部门的副职及直属单位或办事机构领导干部的任免,根据区委建议,经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后,由区政府任免。对尚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批准的干部任免事项,不得对内对外宣布。

  第二十八条  财政支出实行区长一支笔审批制度。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追加经费的,由区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请区长批准;财政投资的建设工程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由区长批准;农业发展基金、水利骨干资金、城市维护建设费、科技三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外贸发展基金、“三电”经费等专项经费的年度安排,由分管副区长召集有关职能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后,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章  办会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协调会议和区长例会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各局(办)局长(主任)组成。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以及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区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和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

  (四)通报有关全区工作的重要情况。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参加对象根据需要可扩大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直属单位、市派驻龙湾工作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市重要会议、文件和中央、省、市、区委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有:区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提请区委审议的有关事项;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区域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

  (四)研究决定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区政府需提请区人大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五)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六)研究确定以区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七)研究提出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八)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举行1次,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常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市派驻龙湾工作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会议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领导参加。

  第三十二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区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会议精神,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专项性决定、命令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

  (二)研究专项性重要行政事项,提出专项性事件处理意见,讨论专项性工作落实方案;

  (三)讨论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重要工作会议方案;

  (四)听取政府部门工作汇报,研究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提请的一般性事项;

  (五)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次,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市派驻龙湾工作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专题协调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受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专题协调会议也可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对象原则上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特殊情况下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作出说明并全权委托科室负责人参会。区政府专题协调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区长、副区长分管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因工作职能交叉,需要统筹协调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处理区政府或区政府主要领导已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协调处理重要活动组织和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处理其他政府工作中需要专题研究的事项。

  区政府专题协调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区长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半月召开1次,由区长主持,主要任务是通报交流上个月(或上半月)工作情况,研究部署下个月(或下半月)的重要工作安排。

  第三十五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讨论资料和议题一般提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六条  副区长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区政府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须向区政府办公室请假,并指派单位副职参加。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在媒体上公开播报的,新闻稿件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三十八条  凡以区政府或部门单位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都必须在会前报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区政府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统一由区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相关部门承办,若邀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分管副区长批准;若要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区长批准。

  第三十九条  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会议,以及接见、颁奖、剪彩、首发式等事务性活动,也不发表书面讲话。各部门单位确需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的,应事先报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区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切实减少区政府领导陪会以及一会安排多位领导讲话等现象。

  第四十条  区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区政府组织或经区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批准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区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安排。区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需要报道的,报道内容须经区政府领导审定。

  第四十一条  区长、副区长会见来访的重要来宾,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会见事宜。区长、副区长因工作需要出访,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第九章  办文制度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凡报送区政府的各类公文(含请柬、邀请书等),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按程序处理,除区政府领导以个人名义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办理上级来文办件和下级请示件,遵循以下处理原则: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区政府领导审批后予以答复或办理;分管副区长不能决定的,提请区长决定,重大问题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后予以答复或办理。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对上级交办事项或下级请示性公文,十分紧急而重要的问题要立即办理答复,一般问题要在收文后3至15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复杂而困难的问题也要力求尽快办理答复,确实难以解决的,要主动说明理由。

  第四十六条  以区政府名义发文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修改后,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若涉及土地审批、人事机构、增加编制、财政、税收、涉外、军事等未经区长授权的重大事项,先由分管副区长会签,再由区长签发或区长直接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或授权副主任签发,重大问题须送区长、副区长签发。各部门单位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发文的代拟稿,须由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四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若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必须由主办单位事先征求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部门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经充分协商仍不能统一的,应附上不同的意见。会办单位在接到主办单位征求意见稿5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答复的,应主动说明情况,否则视为失职,主办单位可视其为无意见而继续行文。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单位应正确、主动地行使职权。凡上级已有明确规定、职能部门有权处理的问题,由各部门单位自行处理,不再向区政府行文请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向区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提请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向区政府主管部门单位申请或协商。事关重大,主管部门单位难以解决的,应由主管部门单位提出解决方案或意见提请区政府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间可以就职权范围内某项工作互相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区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得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文,也不得要求向本部门、本单位报送上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或经区政府批准后,冠以“经区政府批准”由部门单位行文。

  第五十条  凡上级政府已经公布的普遍适用性公文,原则上不再制发贯彻意见类文件;上级政府已经开会部署工作任务,不再另发文件;会议工作报告(领导讲话)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通报。各类非常设工作机构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指挥)外,均由各非常设机构办公室自行发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树立政治坚定、勤奋好学,心系百姓、真情为民,真抓实干、开拓创新,民主和谐、团结协作,道德高尚、清廉节俭的良好形象。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知识水平和履行职责的本领。区政府领导要按时参加区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每年按规定完成理论学习文章或调研报告。

  第五十三条 要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完善行政审批方式,推进各部门单位审批事项的整合与集中,推行网上并联审批。要深化政务公开,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以及政务信息、公文等,应及时、准确、充分地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的领导要改进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考察调研,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的次数按照区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稳妥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区政府领导要做好信访接待日工作,并每年安排时间下基层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解决。各部门单位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处置信访事项,并按程序限时办理。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强化行政成本意识,精简各类会议、文件、简报和达标评比活动,严格控制各项公费开支,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不良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监督,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某些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制定,报区政府审定后公布。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办法。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行政事务  规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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