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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龙湾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推进我区生态区建设,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州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生态区建设奖励、补助、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生态办日常办公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生态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按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工作奖励。

  1、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镇(街道)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省级生态镇(街道)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被命名为市级生态镇(街道),给予5万元的奖励;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生态村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

  2、区政府对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生态区建设工作年度(任期)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奖励。具体奖励额度由区生态办会同区财政局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报区政府分管生态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审定。

  (二)项目补助。

  1、生态镇(街道)、生态村的规划编制(以奖代补)。

  2、重要生态功能区(含重要水系源头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保护。主要包括规划编制,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项目,生物多样性抢救性保护措施等。

  3、农业农村污染综合防治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集中式农居点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农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及综合利用工程、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项目。

  4、生态环境管理系统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础性科学研究、政策研究、生态保护实用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5、市级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区环境污染整治项目。

  (三)生态区建设宣传教育。主要包括绿色系列创建工作、宣传广告牌制作、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等。

  (四)区生态办能力建设和日常办公费用。

  第四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条件:

  (一)属工作奖励类的,必须具有相应级别相关部门〔国家环保总局、省生态办(省环保局)、市人民政府、市生态办(市环保局)、区人民政府、区生态办(区环保局)以及其他省市级相关部门〕的正式命名(认可)文件。

  (二)属项目补助类的,申报项目应当符合生态区建设规划、生态镇(街道)建设规划,已纳入生态区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三)属区生态办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和日常办公费用的,应编制年度预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条  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条件的项目,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主管部门初审后提出推荐上报意见,向区生态办、区财政局申报。

  (二)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填写《龙湾生态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同时附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批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以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资料。申报项目应提出实施后或预期实施后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已经安排使用过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需继续申报的,应当提供上一期项目实施的绩效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申请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的,应于每年3月或9月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条  项目补助类生态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区生态办组织审查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结合当年生态区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进行书面审查和必要的现场抽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

  (二)区财政局、区生态办依据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建议,共同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经费数额,经公示后,按照规定程序下达补助计划。

  第七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无偿使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三)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在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实施和考评结果应及时报送区生态办和区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生态办应加强对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除应予以停止拨款或收回专项资金外,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取消该部门(单位)两年内使用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环保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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