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全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全区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7月11日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现代化滨海城区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 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25日前完成)
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诸松华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李道钮、区公安分局杨乃亢、区经贸(交通)局钱玉华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各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7月26日至8月31日)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推动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文化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旅游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区消防大队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9月1日至9月20日)
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实行对口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到依法予以处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
(四)抽查监督(9月21日至10月7日)
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杜绝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总结
各镇(街道)、各部门及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10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政府。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宣传、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各镇(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整治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要区别对待,分别予以处理。
1、对存在的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专项治理第四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组织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9、为了确保整个工作取得成效,区政府将适时公布一批整治不力、火灾隐患大且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人员重大伤亡的单位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整治。
主题词:公共场所 消防安全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