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正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去年以来,区政府相继部署开展了以合成革行业、矿山、煤气发生炉、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一系列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矿山、道路交通、建筑工地等领域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重大事故仍有发生;一些证照不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仍在违法生产经营;一些整顿验收后恢复生产经营的单位安全管理出现滑坡;一些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整改。为此,我们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要任务来抓。为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把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促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改善,区政府决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煤气发生炉、合成革行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执法;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常抓不懈,防止反弹;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把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好体制、法制和队伍建设,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信息、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通过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淘汰、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各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督促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效遏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事故多发势头,推动全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煤气发生炉安全整治。要充分吸取“7·21”事故的深刻教训,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继续深化煤气发生炉专项整治工作。要立即停止使用由吉林舒兰市通用机械厂生产的煤气发生炉。对已被列入第一批整治名单的70家企业的114台煤气发生炉,要在8月底全部完成整治。经整治后验收合格的可继续生产使用,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报废更新。

  (二)矿山安全整治。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严厉查处已关闭取缔的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严防死灰复燃。没有经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经整顿后仍然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关闭。对瑶溪马鞍岭采矿点,瑶溪镇、区国土资源分局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必须于8月底予以强制关闭。

  (三)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安全整治。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年底要完成机场大道几个事故黑点路口的改造。水上交通安全主要是要在台汛期间严防船只进入蓝田浦非法抛锚避风,确保灵昆大桥和周边沿海堤塘的安全。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要按区政府[2003]24号协调会议纪要精神抓好落实。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凡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的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做到持证经营,严禁无证销售。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当前,要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作为深入整治的重点。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或在营业、生产、有人住宿期间被锁闭的,必须当场改正。应急照明设置的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以及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要限期整改。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宿舍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

  (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整治。区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整治方案,并报区安委办。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并降低资质。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七)合成革行业安全整治。合成革行业综合安全整治的重点是要求企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中间成品、成品设有专用仓库,堆放整齐、有序。危险化学品储存符合国家标准,杜绝“二合一”、“三合一”现象。电气线路布局安全合理,符合车间、仓库防火、防爆等安全要求。搅拌间独立设置,并与周围建筑物达到安全距离的基本要求。合成革行业在用有机热载体炉管网系统安全整治,目前要抓好强制性整改试点企业的整改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由点及面,全面铺开,以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合成革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八)锅容管特设备安全整治。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行车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的普查整治工作。凡隐患严重、不及时整改的,必须停止运行。特别是要把在设计上有意规避现行压力容器界定标准的边缘压力容器先行纳入监管范围,在生产和使用环节上都要严格把关,消除监管盲点,确保生产安全。

  (九)“三合一”企业安全整治。针对我区工业企业“三合一”现象有所回潮的实际,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组织一次地毯式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三合一”企业,有关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要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切实消除“三合一”企业现象,有效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区统一领导,各镇(街道)、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安委办负责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抓好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督促指导工作。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中,区安委办牵头负责指导煤气发生炉、矿山安全整治、合成革行业综合整治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负责指导“三合一”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交通部门牵头负责指导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交警部门牵头负责指导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整治,质监部门牵头负责指导锅容管特设备和合成革行业有机热载体炉管网系统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区安委办和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的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情况,要及时通知当地镇(街道)、开发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要求,一查到底,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按时完成事故调查并批复结案。

  (三)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督促企业对安全生产建章立制,加强自律。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所有重大危险源都要落实监控责任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和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备案。建立重大隐患整改制度,所有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都要做到责任、人员、资金、时间“四落实”。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并相应组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四)加强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日常监管。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建设,并努力为其创造更为便利的工作条件。要配足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人员,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的监察工作,安全生产监察专用车要专车专用,任何人不得占用。区政府将在必要的时候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五)搞好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使生产经营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守法生产经营的观念,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要强化社会监督,继续利用公开举报电话、政府网站、信箱等途径,鼓励群众举报。对整治工作严重滞后,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18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799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