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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龙湾区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龙湾区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努力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完善和推进地方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区主管预算部门及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门预算是区主管预算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需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预算,不列入部门预算)编制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依法批准的部门综合收支计划。

  第五条 部门预算管理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建立科学、规范、先进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机制,增强预算宏观调控能力,优化政府财力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预算管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 部门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理财原则。部门预算管理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省、市和我区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可靠原则。部门预算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随意夸大或隐瞒。

  (三)完整统一原则。部门预算要涵盖部门所有预算内外收支,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四)收支平衡原则。部门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第二章 部门预算编制

  第七条 部门预算的编制主体是区主管预算部门,主管预算部门负责组织所属预算单位编报本部门预算。

  第八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根据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编制部门预算文本。主要包括部门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部门职能、机构、编制、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部门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计划,部门预算编制的政策依据和有关标准,部门收支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依据、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预期效益等情况。部门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收支要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并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和相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第九条 部门预算由部门收入预算和部门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条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指标,结合部门发展计划和履行职能需要,参考历年收入以及经济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因素变化情况,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分别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区主管预算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为保障机构基本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应编入基本支出预算;为实现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所需经费,应编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要坚持综合预算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方法。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合理安排项目支出,切实保障部门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分为人员支出预算和公用支出预算,主要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定员定额标准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综合考虑财力状况及部门支出需要,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分类分档制定。

  第十五条 人员支出预算包括工资福利支出预算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预算。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社会保障缴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生活补贴、医疗费、助学金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 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国家、省、市、区规定的开支标准及财政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公用支出预算是指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咨询费、手续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等。

  第十八条 公用支出预算依据财政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在职人数、资产和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编制。公用支出定额标准,由区财政局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社会物价水平和财力状况,综合考虑部门职责、级别、工作量、占有资源和正常运转需要,以人或实物为计算对象分类分档制定。

  第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区主管预算部门职责及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由国家、省、市、区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专项业务项目,以及大型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大型会议、劳务采购等具有专项用途的支出计划。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结合财力状况,参照以前年度项目绩效考评结果,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优先安排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保障政府施政目标的实现和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排污费,按照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规定用途,作为专项资金管理,不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将部门预算中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二上二下”的程序。

  “一上”阶段。区主管预算部门申报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区财政局对有关数据进行审核,建立机构、人员、资产等基础信息库。

  “一下”阶段。区财政局确定项目支出轻重缓急顺序,对部门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向区主管预算部门下达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控制数。

  “二上”阶段。区主管预算部门根据预算控制数,修订部门预算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财政局。部门预算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后形成预算草案,提交区政府商讨,并报区人大审议。

  “二下”阶段。区财政局在人大批准预算30日内批复部门预算。

第三章  部门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预算经批复后,区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数额、科目和用途执行。区主管预算部门不得擅自截留、滞留、挪用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预算外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也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

  第二十五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基本支出分月用款计划,项目支出根据项目进度情况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业务科室初审后,由国库科批准。已批准的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部门基本支出,由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分月拨付。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按要求向区编委办和区人事劳动局报送工资发放情况,由区编委办和区人事劳动局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报送统发工资资料,区财政局审核后通过代理银行发放。

  第二十七条 部门项目支出,由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拨款。

  第二十八条 由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支出项目的拨付,要根据预算、项目进度和收入进度办理拨款。

  第二十九条 区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对项目管理实行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监督机构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组织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绩效评价,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截留、挪用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或无正当理由项目资金连续两年结转的,或由于决策、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项目无法通过验收的,区财政局有权收回财政资金,并直接向区主管预算部门下达预算变更通知,情节严重的,财政局有权在以后年度停止安排该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部门预算调整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年度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增强工作的严肃性。在执行部门预算过程中,凡属部门预算开支范围以内的经费事项,由各部门自求平衡,支出预算不予追加。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年初无法预料的因素确需调整或增加项目支出预算的,由主管预算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调整或增加项目支出必须具备调整条件。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帐的,不予追加。预算调整的条件如下:

  1.国家和省市出台新政策,要求地方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2.区委、区政府临时布置或确认的工作任务,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的。

  3.上级相关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的其他新增支出项目。

  4.主管预算部门及预算单位因职能增减,相应划转部门间的收支预算。

  5.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经费追加。

  第三十四条 不同预算项目之间资金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由区主管预算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局业务科室提出科目调剂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调整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增减项目或调整标准,对部门预算执行造成影响的,区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调整变更预算,区财政局核实后,对人员支出缺口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在上述政策性因素以外,主管预算部门没有完成收入预算,原则上按照实际收入调整变更预算,经费不足部分一律在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三十六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实际组织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超出收入预算,原则上结转下年安排支出,当年确需安排的,主管预算部门应及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向区财政局申请变更部门预算。

  第三十七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预算单位组织的收入补助根据《关于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财政综合预算管理办法的意见》(温龙政办〔2003〕31号)由财政局在次年初一次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

  第三十八条 由于增资等普遍性政策调整确需变更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追加预算手续。

  第三十九条 部门新增或减少人员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基本支出,原则上在10月份统一调整。

第五章 部门决算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主管预算部门组织专业机构和有关专家及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对预算收支结构及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编制部门决算。主管预算部门要将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全部收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部门决算。

  第四十二条 部门决算要贯彻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部门决算要以基层单位上报并经审核的会计数字为准,不得随意调整科目,不得估列代编。决算报表要保证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整,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不能瞒报、漏报,形成表外资产,更不能虚列支出、随意结转,造成决算不实。主管预算部门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完成决算的汇编和报送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预算部门决算,汇编本级财政决算草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部门预算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管理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财政监督科具体负责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方式组织落实。

  第四十五条 区主管预算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主管预算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对部门机关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区财政局、主管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人大、审计等部门对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并按照有关检查意见整改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注解:

  1.部门预算:就是由政府各部门编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人大审查批准,反应本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综合财务计划。

  2.主管预算部门:是指区属一级行政、事业单位及镇、街道

  3.预算单位:是指直属于主管预算部门,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

  4.综合预算:是指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筹安排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的一种预算编制方法。其管理原则是“核定收支,全额管理,统筹安排,综合平衡”。

  5.零基预算:是指不考虑过去的预算项目和收支水平,以零为基点编制的预算。零基预算的基本特征是不受以往预算安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一切预算收支都建立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来编制预算。

  主题词:财政  部门预算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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