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区东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区东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东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东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提高东片污水管网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温州市重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湾区东片永中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海城街道、瑶溪镇、沙城镇、天河镇、温州工业园区、区标准厂房园区等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东片污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主管机构与建设单位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各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东片污水管网工程的年度计划安排、政策制定、责任分工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区排污管网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区排污管网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区温瑞塘河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建设主干管、污水泵站。永中街道、海滨街道、永兴街道、海城街道、瑶溪镇、沙城镇、天河镇各分指挥部负责本辖区范围截污纳管工程、区温瑞塘河指挥部委托建设的主干管工程及所有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政策处理;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龙湾区标准厂房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本区域范围内的污水管网建设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工程建设的管理分为前期工程管理与工程建设管理两个阶段。前期工作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环评报告、地质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评标、政策处理;工程建设管理包括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投资控制管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程档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后续评估和管理等内容。
第七条 污水主管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主要由区温瑞塘河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分指挥部负责做好协助工作。各镇(街道)的截污纳管工程前期工作及建设管理原则上由各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统一协调。
第四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立项。东片污水管网工程主管、泵站由区温瑞塘河指挥部负责立项,各镇(街道)的截污纳管工程由建设单位报区发改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有资质单位统一编制。
第九条 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东片污水管网工程主管、泵站初步设计文件已由区温瑞塘河指挥部报省发改委同意批准。各镇(街道)的截污纳管工程由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委托设计单位来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各建设单位应配合做好初步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初审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各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并组织专家会审及委托有资质等级的咨询公司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招标代理公司及监理公司由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国家规定程序统一招标确定。各镇(街道)的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的指导下,由各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由区招标站监管招投标的组织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接受工程投标人报名,制定招评标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组织资格预审工程,工程量清单审查,招标文件的上报、发售,标前会议,开标、评标及备案。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招标站参加监督招投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施工许可。各建设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监督施工单位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分别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廉政责任书。各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设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建设程序,统一履行报批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二条 其它建设程序审批。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利建设、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有关文件报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核备。
第十三条 开辟“绿色通道”。凡涉及到部门审批事项,区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做好跟踪服务,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审批工作。
第五章 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该工程补偿政策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协调;沿线镇(街道)分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政策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落实责任。区东片污水管网工程的政策处理由属地包干负责,由区政府与工程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政策处理责任书,根据责任书确定的责任,由当地政府负责实施政策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政策处理量。各(分)指挥部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工程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区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征地借地,拆迁数量按统一补偿标准报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核定。如遇特殊情况,需报区人民政府协调。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合同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后,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实施后,各建设单位应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合同文件后,对各自辖区的工程实施具体管理。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合同管理实施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严禁任何个人插手工程建筑材料采购行为。
第七章 工程质量及进度管理
第二十条 各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直接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负责人为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各建设单位要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增强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彻底消除质量隐患,按时向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工程质量月报和进度月报。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各镇(街道)工程实施每月日常监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对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各分指挥部;对出现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应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监督工程重点部位的施工工序,如工程的隐蔽工程验收、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要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工艺实行审批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依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对工程进度实施具体管理,工程工期不得擅自拖延,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研究解决。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工程进度实施宏观控制及监督检查,对影响工程进度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各建设单位按要求制定工程月计划安排报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建设单位要在每月25日前定期向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上报工程进度、完成的重要工作、存在问题及下月的计划安排等报告,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汇总后上报区政府及相关部门。
第八章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第二十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要长抓不懈,力求施工过程零伤亡。
第二十六条 各建设单位都应根据工程实际要求,建立安全紧急事故处理预案,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区施工安全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不定期的工地巡查。
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施工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情况、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是否有效和作业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要求。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组织机构、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志、违规操作、安全记录等。
第二十八条 树立文明施工、保护环境意识,应遵守除合同文件中规定的环保措施外的其他环保法规,施工完成后,做到改善和提高当地环境状况。
第九章 工程投资控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对工程的具体投资控制以及对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实施监督,并对各建设单位投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总投资。
第三十条 各建设单位的工程投资额应控制在年度计划内,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控制投资规模,严防出现“三超”,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
第三十一条 为利于工程顺利开展,由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分别对承包人和监理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月报。月报表须详细地反映项目各合同价、财务支付情况(包括:财务支付总计、工程支付、变更支付、工程预付款、扣工程预付款等),能反映出工程实际完成量、工程款支付情况及预估剩余工程量,反映出概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年度计划、合同文件和月工程进度表,由区财政局拨付建设资金。资金拨付程序:先由各建设单位上报月实际进度款,经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初审提出意见,由区财政局通过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向各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十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资金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考虑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有较大差异的;
(二)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三)由于工程环境的变化,预定的工程条件不准确,需要对工程变更设计的;
(四)由于产生新技术新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原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
(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有新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其内容包括:工程计量、变更图纸和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部门对变更的意见等),并由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请求变更时,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原图纸,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根据报告内容严格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投资额发生变化或影响整体形象的变更,业主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接到变更申请报告后迅速上报指挥部,并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会审,对提出的变更方案进行研究比较做出决定,并办理工程变更单,上报指挥部领导批准。因工程变更增加投资额超过工程造价5%的,要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在30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和重点办备案。
第十一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资料、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全过程形成的有关文件、图表、图纸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要求建设单位应配专人负责,做到工程建设和资料收集归档同步。工程竣工初验须有档案保管单位人员参与。
第三十九条 正版和原件资料按权属保管,但各建设单位应有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十条 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应提供一套文字档案资料,建议以数字存储方式保存备份档案资料。
第十二章 工程竣工与结算
第四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竣工验收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分为初验和竣工验收。初验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档案保管单位等对工程质量组织初验。竣工验收待竣工初验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参建单位共同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全面考核建设成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第四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提供完整资料并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回复单,方可退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工程决算办理。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建设单位核实后,报区财政局办理结算。
第四十五条 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根据合同约定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三章 工程后续评估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正式运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直接移交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后续日常管理。在移交工程的同时,各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为工程的后续评估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落实部门责任。各审批部门应切实为重点工程建设审批做好跟踪服务,确保工程顺利有序开展。为办理一些不能按程序解决的问题,各审批部门可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特事特办。
第四十九条 环保监管。根据建设部制订的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作为控制龙湾污水入网的水质标准,部分指标如下:BOD5 300mg/l;SS 400mg/l;CODcr 500mg/l;NH3-N 35mg/l。对照此标准,我区东片生活污水的指标(BOD5 30mg/l; SS40mg/l;)均低于标准要求,可直接进入污水管道;工业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纳管,其中一类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为防止企业废水超标排放和偷漏排现象,保证污水纳管率,环保、工商、市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排污纳管的监管力度。
第五十条 奖罚措施。对按时完成计划、政策处理配合工作到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计划、政策处理配合工作不到位、影响整体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一条 资金保证。温州市区东片污水管网工程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政府应落实筹措资金渠道和资金来源,为项目工程建设和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十二条 廉政建设。区监察局要加强监督,各建设单位应健全制度,认真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措施。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廉政考核,把落实责任制贯穿到工程建设管理全过程,同时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廉政责任制,把责任分解到部门、岗位和个人。重视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着力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加强廉政教育,特别是加强负责工程立项、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物资采购、人事管理等重点环节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做到及时提醒、警钟长鸣。同时,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将廉政教育深入工地、站所,大力营造抵制歪风、弘扬正气的良好廉政氛围。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湾区污水管网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污水管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