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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及市安监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温安监管〔2007〕1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进一步加强2008年春节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布局

  本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查、核发《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全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总数控制在100家以内,各镇、街道原则上按照附表(见附件1)予以控制。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1.5米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四)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保持至少30米安全距离,与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至少50米安全距离。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领取《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见附件2)。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六)承诺不进行违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书面材料。

  (七)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申办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将《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二份报送所在镇、街道安监中队。

  (二)现场审查。各安监中队三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及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并填写《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查书》(见附件3),对符合要求的单位经镇、街道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十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组织现场审查。

  (三)资格培训。现场审查合格后,申报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员至少2人参加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或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安全资格证书,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审查合格的经营户将风险抵押金3万元存入区安监局指定的财政帐户,作为烟花爆竹违法经营处罚抵押金,经营许可期限到期后如无发现违法行为,按规定退还。风险抵押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五)审核发证。各镇、街道负责收集风险抵押金单据,并对区安监局复审提出的整改要求予以书面确认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统一到区安监局申领《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0天(《温州市区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有关时效。各经营单位应于2007年12月26日前(逾期不受理)向各镇、街道上报申报材料,27日由区安监局组织召开宣贯辅导会,镇、街道与区安监局于2008年1月4日前完成初审和复审。1月上旬组织开展资格培训和再培训,1月中旬完成许可证发放。

  五、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的监督管理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零售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

  (二)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要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安全管理投入,组织力量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防止和杜绝烟花爆竹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加强联合执法力度。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联合执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过程的安全管理和检查,查处各环节的违法行为。

  (四)组建协管队伍。为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安全,决定组织成立龙湾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临时协管队伍,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由区安监局指挥调度,经费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监管,确保全区人民过一个祥和、安全、稳定的春节。

  附件:1.各镇、街道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计划分配表

  2.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3.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查书

  4.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经营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烟花爆竹  许可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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