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温州市龙湾区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项目
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温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作和防洪能力建设的意见》(温委发〔2005〕11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切实调动镇、街道和村级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规范河道疏浚整治工程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应遵守统筹规划、讲求实效、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地貌、河道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技术规范,因地制宜地采取符合实际的工程措施。
第三条 按照温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河道的功能和作用,将河道划分为区级(一级)重要骨干河道,镇(街道)级(二级)主要行洪河道,村级(三级)一般河道。
第四条 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建立“以区为主、上下联动、分级筹资、各负其责”的资金保障制度,区级(一级)重要骨干河道疏浚整治工程,资金筹措以区财政投入为主,所在地的镇、村负责做好政策处理工作;镇(街道)级(二级)主要行洪河道或村级(三级)一般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河道疏浚整治,同时各镇(街道)都要落实相应配套资金。
第五条 河道疏浚整治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优先安排区级(一级)重要骨干河道和镇(街道)级(二级)主要行洪河道疏浚整治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项目是指:以提高我区整体防洪能力为主的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包括河床清淤、河道拓宽、浦沥疏浚以及主河道之间沟通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凡申请下年度河道疏浚整治建设计划的,各镇(街道)应于当年的十月底前统一向区水利局申报。村级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必须经所在镇(街道)初审后,并由镇(街道)汇总统一上报区水利局。区水利局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根据年度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的工作重点和实施情况,对各申报项目设计等内容进行充分论证审核,结合年度资金安排情况,商请区财政局同意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凡当地镇(街道)、村配套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的,优先列入年度实施项目。
第八条 已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区、镇(街道)河道疏浚整治项目,按龙湾区水利工程简易程序,应进行实地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村级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应进行工程测量、编制投资预算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 河道疏浚整治项目的勘测和初步设计应以《温州市城市东片防洪规划》为依据,由相关专业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勘测和编制。
第十条 区级重要骨干河道和镇(街道)主要行洪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由区水利局组织审查或会审,并形成会审意见书或在《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填写龙湾区河道疏浚整治项目报批表后,一并报水利部门审批和区政府备案。村级河道疏浚整治工程,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初步设计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或会审,审查意见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虚报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无勘测设计、未按龙湾区河道疏浚整治项目建设(简易)程序报批的;
(三)未完成计划任务的或验收不合格的;
(四)借河道疏浚整治之名,占用水域面积的;
(五)擅自更改设计、不按规范操作等其它违规行为的;
(六)无工程监理建设的;
(七)决算无审价核定的;
(八)未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的。
第十二条 区级重要骨干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由区水利局负责实施和管理,各镇(街道)主要行洪河道或村级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由镇(街道)或村委会负责实施和管理。区水利局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河道整治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招投标制。
第十三条 河道疏浚整治项目建设应遵照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分别由区、镇(街道)负责实施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资质或市政工程建设资质的企业。
第三章 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河道疏浚整治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经当地镇(街道)初验收合格后,统一向区水利局提出验收申请,区水利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时,原则上参照水利部《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和《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技术标准》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河道疏浚整治工程验收时,根据工程规模,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
2.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3.工程决算报告;
4.竣工资料及疏浚前后图片资料。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从地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中进行安排。
第十八条 补助原则:按照温州市城市防洪规划确定的区级重要骨干河道、镇(街道)主要行洪河道和村级一般河道划分补助等级,并按工程实际投资额进行测算。
第十九条 补助标准:温州市城市防洪规划中的区级重要骨干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由区财政全额投入。镇(街道)负责实施的主要行洪河道疏浚整治工程总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下的,区财政补助70%;投资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区财政补助80%。村级负责实施的一般河道疏浚整治工程的,区财政补助60%。
第二十条 奖励:镇、街道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实施程序规范,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计划项目的,经验收组工程验收合格并审核确定后,按工程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分期拨付: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以上,预拨补助资金比例的50%;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价核定后拨付。工程补助资金的支付须经水利部门进行工程量审核签署意见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1.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资金的;
2.自筹资金落实不了,影响项目建设的;
3.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4.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5.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制度,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实施协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投资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为今后专项资金支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区水利局负责项目管理和项目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水利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定期对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要配合区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依法对项目具体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以及各有关责任人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除如数扣回区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工程 资金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