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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沟通协调,切实抓好试点工作。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龙湾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沙城镇永寿村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一)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在册农业人员。

  (二)土地征用时,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试点工作原则上先对征地时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农民进行投保,以后每年逐月对符合投保条件的新增加的60周岁人员进行投保。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在年满60周岁后,因客观原因无力投保的,允许其在有能力投保时补办参保手续,但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市劳动保障局确定的标准。年满16周岁和年满60周岁的年龄计算以发生征地时上年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

  (三)参保对象人数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1、2003年12月31日前已征地的参保对象的人数为已征用耕地数除以第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全村截止2002年12月31日16周岁以上人口数。

  2、2004年度新征地的参保对象人数为新征用耕地数除以第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全村截止2003年12月31日16周岁以上人口数。

  3、2005年以后新征地的参保对象对象人数均为新征用耕地数除以第一轮承包全村耕地总数,乘以全村截止上年年底16周岁以上人口数。

  (四)全村一轮农村土地承包耕地总数以1982年统计年报数为准;人口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五)下列人员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1、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人员;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征用土地后又重新给予调剂承包土地的人员。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

  (一)缴费标准:年龄未满60周岁人员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缴费标准分为3档:1档为46800元,2档为41400元,3档为36000元;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标准见附表。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档,选定参保后,不再变动。但考虑试点村的政策平衡,为便于操作,全村统一选择1档投保。

  (二)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三方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30%,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和风险基金列支;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用地收益和集体积累等项目中列支;个人缴纳30%。

  如被征地农民参保时自行选择2档或3档缴费标准的,政府按各年龄段1档缴费标准的30%出资,参保对象、村集体按3:4的比例补足所选择档次的差额部分,两者比例也可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一)根据缴费标准的档次,按月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相对应分为3个档次。2004年确定的按月享受待遇标准为:1档260元,2档230元,3档200元。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银行利率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属劳动年龄段以上(6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后每年新增的年满60周岁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金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重新恢复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停发的待遇不再补发。

  (四)基本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应每年出具一次健康证明。

  四、专户的建立和管理

  (一)国土资源部门经财政部门同意,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专门用于收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村委会负责收齐各参保对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缴纳部分,并连同村集体承担部分一起足额缴入收入户。

  (二)社保部门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个人专户记账利率按不低于同期银行一年期居民储蓄利率确定,利息从建立个人专户的次月开始计算,每年3月31日计息一次。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及其正常调整额每月按出资比例分别从个人专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及风险基金专户列支。个人专户储蓄额支付完毕后,全部从社会统筹基金及风险基金专户支付,直至死亡。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集体专户,每年划入一定数额的村级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村级资金从集体专户及时介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

  (五)今后村委会在撤村建居时,村集体必须优先提足60周岁以下符合参保条件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集体出资部分。

  (六)个人专户的转移、退出和继承:

  1、参保对象在市区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专户储存额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折算。

  2、参保对象出国定居或户籍迁出本市区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专户内的本息。

  3、参保对象去世后,其个人专户内的本息余额可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五、手续办理

  (一)村委会将2003年以前和2004年度的征地批件,连同这两个时间段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口数和第一轮土地承包耕地数,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确定参保人数。

  (二)村委会根据区国土资源分局核定的参保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具体参保对象,予以张榜公示,报区国土资源分局确认,并报区社保分局备案。然后选择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先行投保。以后每年将新增加的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逐月予以投保。

  (三)村委会将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查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册,报区社保分局确认以上人员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再将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介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户。

  (四)村委会持国土资源分局审查确认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名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参保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财政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到账证明,统一到区社保分局办理参保手续。

  (五)区社保分局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资料和财政部门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到账证明,予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个人专户,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手册》,记载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和缴费情况。

  附件:2004年度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附件:

2004年度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表

享受档次

  缴费标准(元)

  年龄(周岁)

1档

(260元)

2档

(230元)

3档

(200元)

  60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1周岁以下

46800

41400

36000

  61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2周岁以下

43680

38640

33600

  62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3周岁以下

40560

35880

31200

  63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4周岁以下

37440

33120

28800

  64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5周岁以下

34320

30360

26400

  65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6周岁以下

31200

27600

24000

  66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7周岁以下

28080

24840

21600

  67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8周岁以下

24960

22080

19200

  68周岁(含本数)以上至69周岁以下

21840

19320

16800

  69周岁(含本数)以上至70周岁以下

18720

16560

14400

  70周岁(含本数)以上

15600

13800

12000

  主题词:社会保障  失土农民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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