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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分配指导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七年三月一日


龙湾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

分配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对我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有效合理的使用,确保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养事不养人,钱随事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分配原则

  下拨到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和管理经费。按“养事不养人,钱随事走”的经费下拨原则,经对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3大类12小项)内容考核后,按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分配。

  本意见出台后,政府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事业投入的原有政策不变,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

  本意见属原则性指导意见,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

  二、分配范围

  (一)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用于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管理费用。

  (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是指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责任医生及服务医生。

  (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在镇(街道)的主要实施机构为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在社区(村、居)的工作主要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中被聘为责任医生和服务医生的医护人员承担。责任医生、服务医生按标准设立(具体见龙湾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三、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成分

  (一)中心卫生院(状元人民医院)的正职要求有30%的工作时间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分管副职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主要管理人员要求100%的工作时间用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

  (二)一般镇(街道)卫生院院长要求有50%的时间管理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分管副职或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主要管理人员要求100%的工作时间用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管理。

  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医护人员的业务成分

  所有被聘为责任医生或服务医生的医务人员,包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或个体诊所的医务人员,要求有40%的工作时间为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时间(每月不少于7至10天),其余时间从事自己医疗业务或预防保健业务。

  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的分配成分及构成比

  (一)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总数的3%为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及其他档案资料的制作费用。(注:2006年是开展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第一年,宣传及档案建设等资料制作费用可能达到6%左右,超出部分将在劳务报酬费中支出,劳务报酬费将相应减少。)

  (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总数的64.5%下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责任医生、服务医生的劳务报酬。

  (三)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总数的30%下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管理经费。管理经费包括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的交通费、通信费,防保人员的卫生许可管理费用,以及管理人员的劳务支出费和村级协管员的劳务费。

  (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总数的2.5%下拨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各种检查费用。检查费用包括0—3岁的儿童健康体检、孕产妇的产前及产后检查、60岁以上老人及困难群体的健康检查等检查费用的成本支出。

  六、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管理劳务费的分配指导原则

  (一)30%的管理费用中,总数的6.0—7.0%用于村级公共卫生协管员的劳务报酬。其他管理费用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调配,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二)管理劳务补助在年终考核后一次性发放。实际发放额=发放管理劳务比率×下拨经费总额×区政府与区卫生局双考核成绩最后得分。(村级协管员的劳务支出也照此方法计算)

  七、64.5%的下拨经费中,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劳务分配计算原则

  (一)计算出每百分之一工作量应得的劳务报酬(责任医生、服务医生的工作量为其全部工作量的百分之四十):

  每百分之一工作量的劳务报酬=预算下拨经费×64.5%/责任医生服务医生总数×40%。

  (注:预算下拨经费=人均下拨数×辖区常住人口总数推算)

  (二)预算每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医生、服务医生从下拨经费中可得到的报酬:

  责任医生、服务医生报酬=每百分之一工作量报酬/12(月);

  (三)预发每月劳务报酬:(等省、市、区预拨资金到位后再按实际情况预发)

  预发数=预算每月工作人员报酬×80%;

  (四)年终考核后的决算数

  在年底考核后,根据区卫生局的考核结果计算出实际每百分之一工作量报酬×工作百分比×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个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考核成绩。决算数大于预发数的一次性补结,小于预发数的在次年度的预发数中逐月扣除。

  (五)64.5%的下拨经费在最后决算支出时如有节余,作为相关职能机构的考核奖励。

  (六)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可实行对责任医生、服务医生的每月或每季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成绩预发每月报酬。责任医生、服务医生的考核办法,区农村公共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另行制定,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八、医疗卫生机构中被聘任为责任医生、服务医生,在完成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后的其他业务收益,由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分配机制。

  九、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补助经费原则上必须用于以上的专项支出,不得用于弥补卫生院的其他支出费用。

  十、此分配指导意见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每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劳务报酬计算样式

  (以辖区2000人口,人均拨款20元,上年度考核分100分计算)

  1、预算总的下拨经费:总经费=2000(人)×20=40000(元)

  2、管理费和业务报酬:

  健康教育宣传费=40000×3%=1200(元)

  管理费=40000×30%=12000(元)

  工作人员经费=40000×64.5%=25800(元)

  检查费用=40000×2.5%=1000(元)

  3、计算每百分之一工作量的劳务报酬(以1名责任、服务医生算):

  每百分之一工作量报酬=25800/1×40%=10320(元)

  4、预算每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可得的每月报酬:

  责任、服务医生=10320/12=860(元)

  村级协管员=12000×6.0—7.0%/12=60—70(元)

  健康教育宣传费=1200/12=100(元)

  5、预发每月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劳务费数:

  预发数=860×80%=688(元)

  6、年终结算数(以年终考核为90分计算):

  总经费=2000(人)×20×0.9=36000(元)

  计算出实际每百分之一工作量的劳务费,对个人每月的劳务费按照卫生院对个人考核分计算(如果没有考核,则按照区政府与区卫生局的考核分计算)。

  考核后,预发数低于决算数报酬的,则必须补足差额;预发数高于决算数报酬的,平时预发报酬的高出部分则在下一年度的预发数中逐月扣除。


  主题词:卫生 农村  经费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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