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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二章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并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条  区成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具体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治办)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依法增值,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专项资金实行科学民主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程序,定期公布帐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第九条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事迹突出的。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区综治办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区综治办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个人可以向区综治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区综治办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综治办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区综治办接到申请或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

  第十三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区综治办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四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给以嘉奖或记三等功,颁发证书。嘉奖的颁发1000元的奖金,记三等功的颁发2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由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生活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调查核实从专项资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非本区人员在本区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区居民在本区外见义勇为,《条例》中规定的奖励和保护措施应当由本区有关单位落实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综治工作  见义勇为  奖励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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