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温 州 市 龙 湾 区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二章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并接受社会的捐赠和赞助。
第四条 区成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具体由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综治办)负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补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依法增值,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专项资金实行科学民主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程序,定期公布帐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贪污、挪用专项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
第九条 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事迹突出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事迹突出的。
第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区综治办确认;在确认过程中,区综治办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个人可以向区综治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区综治办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区综治办提出。反映情况或者申请确认时,应当提供有关线索或者证明材料。区综治办接到申请或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
第十三条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行为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经区综治办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依据:
(一)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四)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第四章 奖励和保障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及时进行表彰,给以嘉奖或记三等功,颁发证书。嘉奖的颁发1000元的奖金,记三等功的颁发2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其他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由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生活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致残人员及其家属,在支付住房租金、医疗费、子女上学费等方面有实际困难的,经区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调查核实从专项资金中给予经济补助,有关部门应当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非本区人员在本区内见义勇为,或者本区居民在本区外见义勇为,《条例》中规定的奖励和保护措施应当由本区有关单位落实的,按照《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综治办负责解释。
主题词:综治工作 见义勇为 奖励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