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积极推进“平安温州”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正确把握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重视公共消防安全,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导向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尽快还清“旧帐”、确保不欠“新帐”;建立起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应急力量;构建起科学完善的火灾防范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城乡防控火灾的能力全面提高,年度火灾万人死亡(以常住人口为准)控制在0.05人以内。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工作情况汇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本地消防安全形势。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各部门及人民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队站建设、装备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半年督查一次。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好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建立起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抓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安全监管、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房管、城管执法、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广电、卫生、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61号)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完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自觉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要大力开展“三会一标”建设,即开展以员工“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引导疏散人员”为主要内容的“三会”素质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推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四)充分发挥基层政权组织、公安派出所的职能作用。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要组织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本区域公共消防安全,督促整改火灾隐患,逐步实现社区和农村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要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的作用,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
(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社会开办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推动中介组织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作用,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和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严格依法有序地推行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火灾损失评定、重大火灾隐患评估、消防安全状况评价、城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监控、消防职业培训、火灾保险等中介服务的开展。
三、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各类隐患。各级政府要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对辖区内各类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各类场所底数和火灾隐患,重点是高层和地下建筑、出租房、“多合一”、“三合一”、“六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等易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以及火灾隐患严重区域。各级政府要督促各单位切实开展自查自改,充分运用联合执法和社会监督机制推动火灾隐患整治工作,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制定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标准。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辖范围,落实各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主体,做到责任不留死角。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针对本辖区和行业系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区域和重大火灾危险源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把整治工作延伸到每一个村居、社区和各有关单位。
(二)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依法督促整改,必要时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县(市、区)政府每半年至少要确定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并予以消除。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没有整改的,县(市、区)政府应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的,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公安、安全监管、消防、工商、文化广电、卫生、建设、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消除隐患。
(三)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06〕15号和浙政发〔2006〕63号文件要求,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公众聚集场所、擅自举办的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决定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
四、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提升抗御火灾的能力
(一)加强城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予批准。2007年底前,各县(市)政府所在镇(街道)和部分重点镇进一步完善消防专项规划,2010年底前,非县(市)政府所在镇和距离中心城区较远的街道完成消防专项规划的制订、修订工作,并根据总体规划一并实施,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按照《温州市“十一五”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装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予以实施,对规划消防站点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消防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发改部门要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实施;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建设,由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获得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负责维护;财政部门要依据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经费;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城乡消防规划提出消防站、消防指挥调度中心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计划,报职能部门批准实施。
(三)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结合本区域灭火救援实际,大力加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重点发展大流量干线供水消防车、大功率消防车、高效节水轻型消防车和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等特种消防车,不断提高特种消防车辆比重,优化消防车辆结构,逐步淘汰现有技术含量低、使用性能差的车辆,适量进口消防车(整车)和消防车专用底盘,提升全市消防车技术整体水平。同时要大力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特勤器材装备建设,优化器材装备结构,提高器材装备建设质量,形成现代化的消防器材装备体系,不断提升消防员灭火救援灾害现场防护能力和灭火抢险救援能力。到2008年底,全市所有公安消防站车辆器材装备配备都要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要求。要支持和保障消防部队训练基地建设和区域性消防装备总库建设,力争2008年底建成温州市消防部队训练基地和浙南消防装备总库,以满足消防部队处置特殊灾害事故训练和“急、难、险、重”灭火救援任务完成的需要。
(四)加大消防供水和消防通道建设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城市建成区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固定取水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改造工作。大力推动乡镇消火栓建设,对无消防用水的村,县、乡镇政府要投入专项资金修筑生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为一体的消防水池,设置消防水源标志。同时,加强消防车通道建设,满足城市消防快速出动和远距离增援的需要,保证灭火操作场地和疏散火场人员、物资通道的畅通。公安、工商、城管执法、交通、规划等部门要开展联合行动,定期清理、拆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各类违章建(构)筑物。规范小区消防通道管理,拆除消防车通道上的违章建筑,查处占道经营等现象。在旧城改造时,要把打通消防车通道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构建城市消防科技防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着力解决建筑固定消防设施“欠、缺、损、瘫”的问题,督促各单位严格落实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和整改工作。凡是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场所必须实施消防设施年度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要加强城市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高科技管理水平,凡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和工程,2008年前必须安装应用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要依托全市各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结合温州市灭火救援实际,建成温州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实现电视电话会议系统、远程教育系统、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远程指挥高度平台、高层瞭望平台和远程实施数据、视频、图像到消防指挥中心的实时传输等功能,将消防接处警系统同地理信息系统(GIS)、卫星定位系统(GPS)完整结合,实现各类数据库系统与消防接处警系统的有机关联。
五、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温政办〔2006〕118号)和《中共温州市委宣传部关于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意见》(温宣〔2006〕26号)的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切实抓好本地区的消防宣传工作。要大力推动消防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定期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电视节目的播出时间,每天不少于1分钟,报刊版面每周或每半月不少于1个专版),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设消防教育及相关课程(每学期不少于4个课时),配发统编消防教材或者课外消防读物。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组织要积极开展消防宣传,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公安消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站开放力度,丰富消防宣传形式,扩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橱窗、专栏,设立火灾警示、防火公约等消防安全标识,建立专兼职消防宣传组织,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把消防安全培训纳入职工的日常培训范畴,定期组织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对从事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实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积极组织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防灭火知识和火场逃生自救技能。
六、完善灾害事故处置联动和应急机制,建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主体力量
(一)构建消防抢险救援体系。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力的抢险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机制,建设数字化灭火救援辅助决策数据库,构建市有消防特勤大队、县有特勤中队的消防抢险救援网络体系,担负起各类火灾的扑救任务和各类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积极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故的救援工作。市、县两级要成立政府领导、有关部门组成的消防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及技术专家组,制定完善跨区域灾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二)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建强建好公安消防队伍,充分发挥其防火、灭火和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确保普通消防站不少于30人、特勤消防站不少于45人的国家最低配备标准。要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把消防部队干部住房纳入地方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保障消防官兵享受地方公务员同等福利待遇。
(三)加快培训基地建设,多渠道培养消防人才。加快建设适应现代消防培训的综合性教学培训基地,用于承担消防队员专业培训和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培训任务,根据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督的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消防人才,全面提升公安消防队伍整体素质。
七、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一)严格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农村消防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等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要建立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督促完善乡镇、村居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依托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全监管机构以及治保联防组织等力量,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组织网络。
(二)强化地方消防力量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现场会精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专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步伐。到2008年,我市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我市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全部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要按照经费由财政保障、管理由公安实施,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按照社区、农村组织体系,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按照区域联防、受惠单位出资的途径,建设地方或企业专职消防队。要落实《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管理、训练,给予必要的经费、装备、生活保障,提高队伍战斗力。
(三)加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农村用火、用电、用气管理,落实重要时期、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突出抓好“三合一”企业、“多合一”建筑整治和农村违章建筑、电气安全的治理。新农村规划中应设消防专篇,乡村的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的内容,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同步实施。对一些耐火等级低、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和村民生活环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逃生技能。
八、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全面推进公安消防部队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大消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将消防事业发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增加财政投入,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落实从优待警有关政策。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奖励、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加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资金投入。要建立消防公益基金,鼓励社会各界、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助或投资消防设施建设。各企业要增加消防投入,尽量减少政府压力,对于所需的特种消防车辆、消防站建设,可根据企业性质,辖区保护对象,由政府统筹协调、多方集资解决。
九、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消防安全目标考评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的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一次,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依据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对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消防工作半年考评一次,并将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精神,切实抓好消防责任制追究制度的落实。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是对本单位消防工作消极应付,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发生火灾事故的;二是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该检查不检查,该督促不督促,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向公安消防机构通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三是不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不该审批的通过审批或者接到公安消防机构撤销消防行政许可通知,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撤销相关批准文件的;四是因公共消防设施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辖区发生的重大以上亡人或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查处各类纵火、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发生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