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单位,市派驻龙湾各工作部门:
《龙湾区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龙湾区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
集中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便民、公开透明、协调顺畅的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加强对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结合本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作为区政府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载体。
审批中心实行政务公开制、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负责制、同岗替代制、限时办结制和否决报备制等制度。
第三条 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是区政府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管理的工作机构,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对行政许可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行政许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的检查落实。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多个科室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科室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在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行政机关,应将该窗口作为统一受理、统一送达的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依法由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确定一个主受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由主受理部门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相关意见后统一办理,实行一次办结,统一送达。
第五条 凡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且可以实行窗口式办理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许可项目,均应进入审批中心设立窗口办理。已进审批中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设立的窗口要保持稳定,个别确需调整的,须经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同意,报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对进驻审批中心的窗口应充分授权。授权方式可采取内部委托审批、启用审批专用章、领导定期办公等形式。对个别确实不能完全授权的,也应委托窗口完成形式审查程序,实质审查则应简化手续,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坚决杜绝只受理不办理或两头受理的现象。
第七条 行政机关在申请人向其递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是否接收材料或者是否受理该项申请,要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回执。对不予接收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办件管理制度。行政许可办件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等六类。
上报件实行限时办结分级计时。行政机关应在承诺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在审批中心设立的窗口,没有设立窗口的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补办件与退回件实行严格的报备制度。
第九条 完善并联审批制度。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进跨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联审联办,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联办事项的联合踏勘、联合会审、联合验收和联合审检。
并联审批项目实行主受理窗口负责制,主受理窗口为负责并联审批各个环节协调服务的主办单位,参加并联审批的有关单位为联办单位。
并联审批项目由主受理窗口受理并完成形式审查后,可以联系单、传真、网络传输等方式告知联办单位。联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主办单位,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何部门不得将其他部门的行政许可作为本部门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第十条 审批中心实行统一收费。凡经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随行政许可事项进审批中心的,由设在审批中心的银行收费窗口统一收缴。
第十一条 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各行政机关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窗口工作,保持窗口人员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制度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9日印发
